【摘要】數字經濟時代下,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蓬勃發展,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其建構的商業生態領域中日益占據信息、資源與權力優勢。大規模、復雜性商業生態系統賦予互聯網平臺企業在經濟、社會、文化等諸多領域廣泛深刻的影響力和復雜多樣的作用機制。正因如此,在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的大趨勢下,亟需從多維視角探討互聯網平臺治理之道,并探索構建諸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的平臺協同治理體系。目標是基于數字治理、平臺治理理論創新,借鑒國內外平臺治理成功經驗,形成內外部利益相關方全景式治理、互聯網平臺賦能公共部門、公共部門賦權互聯網平臺、第三方組織積極參與和社會公眾共同監督的協同共治機制,打造融合敏捷治理、適應性治理、探索性治理等新型治理理念的綜合治理體系,最終以“良治”為平臺企業乃至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效保障和持久動力。

  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發明創新和擴散應用催生了各類互聯網平臺(后文簡稱“平臺”),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讓平臺的影響力超乎尋常。然而,互聯網平臺在帶動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同時,也引致了多種經濟社會風險和不確定性。平臺企業在其建構的商業生態領域中日益占據明顯的信息、資源與權力優勢,大規模、復雜性商業生態系統賦予互聯網平臺企業在經濟、社會、文化等諸多領域廣泛深刻的影響力和復雜多樣的作用機制。因此,探索構建數字經濟時代下互聯網平臺治理成為必然??紤]到互聯網平臺涉及眾多社會主體,每一類主體同時兼具多種理性視角,本文力圖在總結國內外平臺治理經驗的基礎上,從多維綜合視角分析平臺的理性屬性,厘清多元治理主體的理性傾向,建構全景式治理框架,嘗試探索構建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平臺組織的協同治理體系。

  互聯網平臺治理現狀

  美國是互聯網的發源地,在近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美國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以規范互聯網內容。美國在平臺治理方面關注的問題主要包括網絡內容、版權保護、個人數據等。在網絡內容上,美國一方面重視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另一方面對網絡內容進行管控,比如明令禁止涉及兒童色情淫穢的內容。在版權保護方面,美國不斷平衡互聯網發展過程中平臺、用戶、權利人之間的利益關系。1998年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確立了以“通知—刪除”規則為核心的“避風港原則”。在隨后《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的國會報告中,又很快確立了“紅旗原則”,旨在對“避風港原則”進行補充與糾正。在個人數據保護方面,2018年4月,扎克伯格因用戶隱私數據泄露以及Facebook上的虛假信息等問題受到了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質詢,參眾兩院要求Facebook必須作出努力和改變。近兩年,美國開始重視對平臺壟斷問題的治理,2021年6月23日,美國眾議院表決通過了《終止平臺壟斷法案》等五項互聯網平臺反壟斷相關法案,旨在促進互聯網行業有序競爭,并推動美國成為全球數字經濟領域規則制定的領導者。

  歐盟早在2010年就啟動了對谷歌的反壟斷調查,平臺壟斷問題的治理一直是歐盟的重點,已經相繼對谷歌、Facebook、亞馬遜等平臺發起反壟斷調查。除了辦理反壟斷案件,歐盟還制定平臺領域的規制新規,2020年12月,歐盟委員會提出兩項新的立法,即《數字市場法》和《數字服務法》,以加強平臺領域的競爭保護?,F今,歐盟更加重視人工智能領域和算法領域的治理問題,如在2021年4月21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人工智能(AI)法規,旨在將歐洲打造成為值得信賴的人工智能(AI)全球中心。

  在我國,平臺治理問題復雜多樣,如在電商領域,主要涉及網絡售假、虛假宣傳、不良信息等;在社交網絡領域,主要涉及反欺詐、個人信息保護等;在網絡游戲領域,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版權保護等;在音視頻領域,主要涉及版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在信息內容領域,主要涉及違法信息、虛假信息、低俗內容、算法推薦等治理問題。目前,我國主要從細化法律規則、引入技術監管手段和加大執法力度等方面加強平臺監管,在細化法律規則方面,2021年3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網絡交易的監管規則,各個地方也相繼出臺本地規則,比如浙江出臺《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重慶出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落實法定責任行為規范》。2021年11月,《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為個人數據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數字技術監管方面,市場監管部門設立電子商務12315投訴維權中心和網絡商品治理監測中心等機構,加強對網絡交易的監督。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發布平臺經濟數字化監管系統“浙江公平在線”,該系統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互聯網+”技術,對重點平臺、重點行為、重點風險等實施廣覆蓋、全天候、多方位的監測、感知、分析和預警,加強網絡交易平臺監測。在執法力度方面,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繼對阿里巴巴和美團涉及“二選一”行為進行反壟斷處罰,國家網信辦等部門對滴滴啟動網絡安全審查。2021年10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時發布了《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和《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兩個重要文件,提出了平臺分級分類治理的基本原則,并就不同平臺主體責任提出明確要求,標志著我國對互聯網平臺的治理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綜上所述,全球主要國家或地區的平臺治理既有共性問題也有個性問題,其中一個共同點是過于依賴政府的垂直管理方式,雖然政府出臺了眾多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但是,缺乏對多元主體在平臺治理中發揮作用的考慮?;诖?,本文嘗試提出構建平臺協同治理體系建議,為完善平臺治理模式提供助力。

  多維理性視角下的互聯網平臺

  作為數字經濟的典型經濟形式和組織結構,互聯網平臺企業關涉范圍已經遠遠超出傳統產業經濟理論討論的范圍,其“觸角”已經到達政治權利、社會生活、公眾心理、文化傳播、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方方面面?;ヂ摼W平臺以網絡通信技術和雙邊算法(或多邊算法)等系列技術為基礎,附著其上的價值則是利益相關方圍繞互聯網平臺展開的各類交互行為的直接或間接體現。而無論是“平臺”本身,還是“治理”本身,抑或是“平臺治理”,都是利益相關方(stakeholder)理性(或者“有限理性”)行為的產物。理性與感性相對,重在按照事物發展的規律和自然演化原則來思考,將行為目標化,追求回報最大化或滿意化。從理性視角出發去考察平臺,意味著從多維視角去解構平臺主體行為邏輯,同時考察其背后諸治理主體的理性傾向,從而提出完備的全景式治理框架。

  從政治理性視角來看,平臺組織建構其核心競爭力的過程中,在資本力量的裹挾之下孿生出侵蝕公權力根基的能力,并在某種程度上分流了政府組織能力。同時,互聯網平臺由于其開放性和分散性的特征,會沖擊既有政治秩序,甚至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造成公權力被侵蝕的原因眾多,而之所以說信息技術加持下的平臺企業最為典型,是因為在全球范圍內,平臺組織已經滲透到各社會階層和群體的日常生活,其“觸角”幾乎延伸到了人類物質和精神生活所能企及的所有領域,深刻地改變了社會生活和政府管理模式。一方面,傳統政治學關于國家公權力的根基性假設——壟斷暴力的合法使用,正在逐漸被平臺組織所侵蝕。平臺組織有著高度的信息集中度,其掌握的數據遠遠超過了政府組織的傳統統計數據,而運用大數據可以產生遠超過傳統治理機制的影響,甚至具有顛覆既有社會秩序的潛力。另一方面,互聯網平臺的崛起擴大了政府組織對互聯網技術的使用范圍、擴展了技術深度,改變了政府組織結構和管理能力,也分流了政府組織能力,這一點在應急事件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平臺組織往往要比政府組織具備更強的響應能力和更快的響應速度。平臺組織的數據集中推動了大數據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應用,而互聯網協議加持下的信息管理模式天然具有開放性和分散性,這也就決定了政府組織對企業、組織或個人在平臺上的行為缺乏及時而全面的控制;與此同時,網絡開放性意味著,在缺乏有效管控的前提下,各類非法組織或個人甚至可能利用平臺組織進行意識形態輸入或所謂的“顏色革命”,直接威脅國家安全。

  技術理性視角在于審視平臺及其治理,厘清平臺背后的技術支撐及其技術邏輯。一方面,支撐互聯網平臺的技術實質上是一系列技術集合,包括各種類型的算法、數據采集技術和數據管理技術、算力技術,等等,而且互聯網平臺技術集合本身和當前人工智能技術集合存在著諸多交集?;ヂ摼W平臺技術處于持續演變過程中:其一,核心算法技術從最初期的信息查詢類算法、經歷信息共享類算法、信息搜索引擎算法,直至現如今的信息匹配算法、信息推送算法等;基礎數據技術則包括各類數據采集技術和數據管理技術,前者如傳感器網絡、圖形界面技術、鼠標、瀏覽器等,后者主要是指各類數據庫技術,如關系數據庫、網絡數據庫、分布式數據集、數據倉庫、大數據技術,等等;也包括必要的基礎技術,如數據安全技術、隱私保護算法、區塊鏈技術,等等。另一方面,互聯網平臺技術集合存在著多種技術邏輯,其核心主要包括三類技術邏輯:其一,數據采集與再交換邏輯;其二,技術分解與聚合帶來的技術體系性能綜合性提升;其三,互補性技術創新帶來的平臺技術創新和技術生態的整體躍遷。首先,數據采集與再交換邏輯是平臺得以存在的基礎邏輯,“數據采集”與“數據再交換”不可隔離;如果僅僅是數據采集,那么平臺企業將退化為數據采集組織或者數據清洗團隊等形態;如果僅僅是數據再交換,那么平臺企業將退化為數據流通中間商形態;平臺企業正是通過采集來自多個信息源的數據并加以清洗、聚合和結構化等數據管理操作,然后將處理后的數據加以交換或分發(交換也存在兩種基本形式,數據主體與平臺企業直接進行數據交換,或者,數據主體之間直接通過平臺建構的數據標準來進行數據交換)。其次,技術分解與聚合是互聯網平臺獲得技術效率的永恒邏輯:數據采集技術本身就是分布式技術,其技術形態可根據技術應用場景而進行適配性變化;中間數據存在結構化到非結構化的多種模態,但可通過數據清洗、增刪、補全等技術完成格式統一;技術聚合則是數據交換得以實現的基礎。最后,作為一類特殊的數字技術,互補性技術創新賦予互聯網平臺技術創新和發展的源動力。[5]互聯網平臺連接的諸多主體之間的技術耦合在生成技術生態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同的內外部技術需求;內部需求主要是指平臺技術體系內部的各個技術子系統之間的技術耦合和技術流程,外部需求主要是技術需求方對平臺技術提供方的各類技術需求;兩類需求共同推動互聯網平臺形成模塊創新、結構優化、模塊重構和系統重構等創新機制。

  在經濟領域之中,互聯網平臺和平臺經濟是可以互換使用的概念。從經濟理性視角去審視平臺與平臺治理的研究在現有研究中占比最大。平臺經濟從技術實現形式上看,是數字經濟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從經營主體來看,也是民營經濟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從平臺組織的商業模式來看,平臺組織提升市場中信息的流動速度和分享效率,彌合了工業時代市場經濟中的商品流通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巨大“縫隙”。平臺商業模式為美國雅虎公司首創,雖然其商業模式內涵幾經變化,經濟形式也存在多種經濟機制和功能屬性,但其經濟本質仍然是通過平臺構建經濟網絡中存在的網絡效應,利用信息交流平臺獲得市場內的信息優勢而獲得經濟收益,并通過交叉補貼維持平臺的交易量。而這也決定了平臺行業內部的特征分布和組織內部的經濟均衡。其一,平臺經濟組織最為顯著的經濟運行機制特征是市場成熟前期的高額補貼和在短期內獲得大份額市場占有率,平臺組織所在行業往往呈現出一種“70—30”的特征分布:頭部企業市場占有率往往在70%以上,而行業內其他細分市場上其他企業(往往是中小企業)的總占比不會超過30%。隨著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的飛速發展,上述特征分布的極化程度越來越高。其二,作為平臺經濟的一“極”,消費端的需求分布往往呈現“長尾效應”,消費多樣性極大提升了消費者經濟剩余。其三,平臺經濟的“長尾效應”在激活面向特定消費領域的大規模創新創業活動的同時,也極大限度地擠壓了消費領域中小企業的盈利空間。

  從社會理性的角度來看,互聯網平臺作為信息網絡中的熱點,實則存在典型的“雙刃劍”社會效應。一方面,平臺為社會公眾和各類組織創造了新社會空間——網絡空間,其包容性之強,為國家精神文明建設提供了快捷通道并拓展了巨大空間;另一方面,平臺的出現也意味著新社會風險源的誕生,它改變了社會風險的生成機制,擴大了社會安全風險的可達范圍,是風險社會形成的主要推手之一。從社會整體性來看,無論是傳統社會安全的范圍還是新興網絡安全的保障方式,都需要平臺組織的有效支撐。從社會技術系統的角度來看,網絡在現實中的影響力已經涵蓋了社會各行各業,而平臺組織實際上成為各類社會問題和安全問題的集散地,任何社會風險都可能通過平臺而被無限放大。網絡社會風險具有層次性、無限擴展性和即時性等特征,層次性來源于計算機網絡協議的技術特征,無限擴展性來源于網絡空間的全球擴散,而即時性則在于網絡通信技術的進步。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和各類應用程序(APP)(如二維碼、人臉識別、移動支付等的普及)在平臺組織的廣泛應用,創造出新的社會消費、生活和溝通交流的模式,極大便利了人們的生活。[8]與此同時,平臺安全風險成為網絡社會安全風險的主要來源之一,惡意盜取公民信息、“人肉”搜索、網絡暴力、恐怖活動線上招募成員與募集資金等行為屢見不鮮,媒體虛假信息可通過平臺組織而高速、廣泛傳播,個人隱私保護、信息安全,甚至生命和財產安全因平臺運行邏輯而受到威脅。

  站在歷史理性視角,平臺組織既是國家區域交流和科技文化交流的主要參與者,也是中華文明融入世界文明的重要通道之一,更是社會文化的塑造者之一。世界文明之間的交流伴隨著人類歷史的發展進程,自我國“絲綢之路”開文明交流之濫觴,中華文明始終保持以一種包容和平共存的開放姿態倡導世界諸文明交流。從新時代的“一帶一路”倡議到世界互聯網大會,中國政府組織或各類平臺組織都積極致力于國際對話,積極搭建中國與世界互聯互通的國際平臺和國際互聯網共享共治的中國平臺,讓各國在爭議中求共識、在共識中謀合作、在合作中創共贏?;ヂ摼W平臺組織以其固有的全球性和開放性技術屬性,拓展了向世界展現文明魅力和國家魅力的渠道,推動了中華文明走向世界的步伐,也提升了中華文明吸納世界先進文明精粹的能力。平臺組織既是我國信息通訊人才的“蓄水池”,也是科學技術和發明創新,尤其是計算機、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創新的“推進器”。在中華民族由于各種原因錯失前幾次工業革命而羈絆現代化進程的歷史背景下,互聯網平臺組織的誕生和發展,是我國引入世界技術并參與全球科學技術創新大局的重要推動者。然而,平臺組織作為社會文化,尤其是網絡文化的塑造者,同樣存在雙重效應。融媒體時代,互聯網平臺因其內容表現形式豐富、傳播高效、互聯互通等優勢,既可以主動策劃、發起正能量主題活動,助推網絡文明建設,也存在因缺乏治理而成為“喪文化”“祖安文化”等一系列亞文化滋生之地的潛在風險。

  從心理理性視角來看,平臺組織提供的即時信息交互服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類(主要是指網絡用戶)對實際空間距離和時間間隔的心理感知方式和感知效果,讓技術使用者產生了空間距離被縮短和時間間隔被壓縮的心理錯覺,進而改變了人們的生活范圍、居住地選擇和工作選擇。網絡互動存在的主體可匿名化特征在誘致大量網絡欺凌現象的同時,也存在著復雜的影響使用者的心理效應機制,包括積極心理效應和消極心理效應。一方面,便捷的交流技術使得個體因在網絡上獲得親密的友誼而感到愉悅,特別是對內向型人格的人而言;網絡環境讓溝通雙方比現實中有更多的自我表露,雙方討論得更加充分,從而能改變現實生活中的人際關系。另一方面,互聯網平臺使得人類網絡互動行為大大增加,擠壓了原有的社會交往互動,減少了人類的社會參與,心理幸福感水平會隨之下降,甚至可能導致群體性的孤獨感、抑郁感、冷漠感、現實人際關系的疏離感?;ヂ摼W平臺的另一個隱患在于降低了網絡接入的年齡限制,使得很多青少年在心理未成熟期就直接接觸到不良內容,誘發青少年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技術進步,平臺組織在某種程度上擁有無孔不入的監控功能,在缺乏規制的條件下極易被濫用。而隨著人工智能算法的創新,尤其是智能推薦算法的大范圍使用,社會公眾越來越受到網絡“回音室效應”的影響,不知不覺中窄化自己的眼界和理解,走向故步自封甚至偏執極化。

  環境理性視角首倡對環境保護的重視,而大多數互聯網平臺既是能源消耗大戶,也是“碳達峰、碳中和”等低碳行為的積極倡導者。一方面,平臺企業向綠色低碳轉型是新一代人工智能核心范式指導下技術創新的必然要求?;ヂ摼W平臺并非如其廣告宣傳中或者社會公眾印象中那般環保低碳。隨著互聯網平臺對人工智能技術的大規模研發投入,大量的數據中心和計算中心投入使用,互聯網平臺成為能源消耗大戶。對于平臺組織而言,計算中心和數據中心的建設和使用,與其他企業或組織并無二致,都存在碳排放問題;而現有的人工智能架構以數據驅動型算法為核心,數據中心和計算中心是其核心基礎設施,其能源的邊際利用率會隨著數據量和計算量的增加而降低。在平臺產業層面,華北電力大學和綠色和平組織2019年的發展報告顯示,2018年,中國數據中心的碳排放總量達到9855萬噸,預計到2023年,中國數據中心的碳排放總量將達到1.63億噸??梢哉f,劇增的用電量與碳排放是互聯網行業高速發展的“隱形杠桿”。雖然互聯網行業在中國目前的碳排放行業排行中尚未進入前十名,但按其目前的能源消耗增速,很快就將位列排放大戶。全球范圍內,根據國際可持續發展權威刊物《清潔制造雜志》(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在2018年發表的一篇詳盡研究報告顯示,若不加以控制,到2040年,全球信息通信技術產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年度增長率可能會從2007年的1%~1.6%增長到14%以上。另一方面,平臺組織正在逐漸成為低碳行動的重要參與者,綠色發展和環境保護規則已經成為互聯網基礎設施和平臺組織必須遵守的治理規則;相當一部分平臺組織也已成為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平臺,對于倡導綠色發展理念具有良好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公眾參與在新《環境保護法》中被作為一項環保領域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公眾在自身環境利益的驅使下有參與環境公共決策甚或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訴求,而平臺則可以成為社會公眾與政府部門雙向溝通的橋梁之一。

  互聯網平臺的全景式治理框架

  互聯網平臺及其治理的利益相關方即為以上多維理性視角背后存在的多元治理主體。對于互聯網平臺而言,廣義上的治理主體包括每一位被互聯網技術覆蓋的社會主體,包括社會公眾、市場組織、非營利機構、國家政府,等等。雖然多元治理主體參與治理的合法性地位毋庸置疑,但是,每一類治理主體因其概念化、判斷、分析、綜合、比較、推理、計算等方面的能力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而展現出不同的治理能力。因此,平臺治理需要在綜合理性思維的基礎上,兼顧相關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

  對于互聯網平臺及其治理的利益相關方而言,無論是組織,還是個人,有限理性同樣決定了其作為治理主體的理性偏向。換言之,在平臺治理主體作為決策主體參與治理的過程中,實際上存在各自獨有的理性權重序列。同時,在參與治理的過程中,差異化的治理能力分化了平臺利益相關方,而這就直接導致了治理實踐中不同利益相關方的參與程度各有不同。因而,為了兼顧平臺治理成本和治理效率,圍繞著平臺組織勢必需要將利益相關方分類為平臺組織內外部治理主體;其中,平臺組織的內部治理主體主要是指直接參與平臺組織構建和運行的利益相關方,平臺組織的外部治理主體主要是指間接參與平臺組織構建和運行的利益相關方。在此基礎上探索構建平臺的全景式治理框架,以指導后續協同互動治理機制的構建。

  一方面,內部治理主體的激勵和理性偏向決定著平臺內部的價值創造和分配結構。如前所述,直接參與平臺組織構建和運行的是平臺所有者和經營者、平臺組織所具象化的雙邊市場或多邊市場的參與者。對于平臺所有者而言,其經濟理性偏向往往要強于其他理性維度;對于平臺經營者而言,其技術理性和經濟理性偏向往往會并重,但都要強于其他理性維度?!熬呦蟆钡碾p邊市場或者多邊市場的參與者,其經濟理性和社會理性偏向往往高于其他理性維度。顯而易見,突出經濟理性偏向是平臺內部治理主體的共同特征;而這也是平臺組織往往被視為平臺經濟的代名詞的根本原因之一。但是,平臺的其他理性屬性,決定著平臺治理的參與制不可能也不能僅限于內部治理,外部治理主體對于平臺治理的順利實施同樣不可或缺。

  另一方面,外部制度環境和文化環境等對平臺組織的創設和發展同樣至關重要。平臺組織的外部治理主體雖然未在構建平臺和平臺運營過程中起到直接作用,但是,作為公共價值得以確立的國家,作為制度制定和機制實施主體的政府,作為公共價值傳播和監督主體的公共組織和社會公眾,對于平臺組織能夠出現并長期存在而言,發揮著基礎性保障作用。外部治理主體的經濟理性偏向往往要弱于其他理性維度。國家往往側重于政治理性和歷史理性,而政府的理性偏向往往會根據階段性政治目標或發展戰略而進行適應性調整,其主要目的在于識別并解決當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根本矛盾。社會組織因其構成而更加復雜,如社會理性偏向非常明顯的消費者協會組織,偏向技術理性的第三方認證組織,環境理性偏向的代表則是環保組織,強調心理理性的媒體機構,等等,而社會公眾在參與平臺治理上則具有兩面性,即作為平臺(服務)使用者更加重視經濟理性,同時作為平臺社會影響的承受者更加強調社會理性。

  綜上可以看出,平臺組織的不同治理主體秉承的理性偏向存在著諸多差異,簡單地求取理性價值統一往往會造成價值沖突。在價值沖突的過程中,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社會失靈、倫理失范,甚至公共價值失靈,皆有可能。與價值判斷不同,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差異明顯是客觀事實,治理能力維度劃分的真正重要性在于為價值理性提供了相對一致的治理“錨點”和溝通可能性。比如,平臺組織內部治理主體之間治理能力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技術能力與管理能力上,平臺的經營者往往具備巨大的信息優勢和技術優勢,而其他內部主體往往只能通過其他技術結構和反向監督等非技術手段對其進行規制。外部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則更多體現在公共價值的確立與保障上。其中,國家和政府在諸多外部治理主體集合中發揮著統籌全局和價值驅動的“發動機”角色。從而,平臺組織內外部治理主體的理性偏好和治理能力交織在一起,促成了不同治理主體后續的治理行為和治理工具的選擇。

  運用綜合理性分析平臺在于明確平臺治理的理性內涵,有助于為后續平臺治理提供治理抓手。在多元治理主體理性偏好與治理能力分析的基礎上,將理性維度和主體維度加以整合,從而構建平臺治理所需的全景式治理框架。筆者認為:平臺治理的全景式治理框架應當是包括治理主體專業化選擇、多理性維度、治理能力(包括治理工具、治理手段等)的三維治理體系。全景式治理框架為平臺治理提供了“理性坐標系”,通過精準定位治理主體和理性維度,能夠為“包容審慎、分類監管”的治理理念提供足夠的執行空間,有助于明確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分工與合作機制,有助于確立平臺治理的治理方向和治理路徑,為構建互聯網平臺的協同治理機制提供分析框架。

  互聯網平臺的協同治理機制

  傳統平臺治理往往強調政府聯合第三方組織規制平臺企業的經濟行為。然而,正如全景式治理框架所強調的,平臺治理不僅僅需要政府、平臺組織和第三方組織積極參與,還需要將廣大的平臺利益相關方納入治理過程中。在確立平臺治理價值共識的基礎上,梳理不同平臺治理主體的價值分工,結合平臺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選擇與之契合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具,才能最終形成針對互聯網平臺的合作協同治理機制。

  首先,針對平臺組織,需要多元治理主體形成價值共識,這是多元治理主體進行合作和協同治理的根基所在,也是全景式治理框架的內在要求之一,即全方位科學看待平臺治理。具體來看,“包容、共享、審慎、負責”是平臺治理中平衡發展和治理的價值原則?!鞍荨痹谟趯κ袌鲋黧w的非主觀故意、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首次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給予當事人改正的機會,尊重技術進步的發展規律和創新創業的市場規律,為新事物、新業態,為企業家提供良好的創新創業預期,提供寬松的發展環境。[13]“共享”在于明確平臺治理的公共價值,應當為所有平臺利益相關方所共有,同時兼顧各利益相關方參與平臺治理的機會平等,提升利益相關方的治理能力,促進各利益相關方共同進步?!皩徤鳌痹谟诮o出明確的安全底線,既不能放任不管,任其野蠻生長,也不能出現“一管就死”,避免矯枉過正?!柏撠煛币馕吨脚_發展與治理應促進社會向善、綠色發展,符合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要求;應促進協調發展,推動各行各業轉型升級,縮小區域差距,提升弱勢群體的網絡適應性,努力消除數字鴻溝。

  其次,梳理多元治理主體的價值分工,治理主體之間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充分發揮治理主體各自的治理優勢,最終形成治理合力。如全景式治理框架所示,平臺利益相關方都是平臺治理主體??紤]到不同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和治理優勢各異,為了兼顧治理成本和治理效率,故而應圍繞平臺組合和公共部門為核心,遵循公共價值共創的原則,形成“政府領導、平臺參與、社會協同、公眾監督、法治保障”的有效治理分工和合作機制。事實上,站在價值分工的角度,多元協同的合作治理實際上也是社會總體福利最大化的客觀要求。最終,探索形成平臺組織積極賦能公共部門、公共部門有限賦權平臺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積極參與并加以監督的良性共治“循環”。

  具體而言:其一,平臺組織應積極賦能公共部門,將大數據技術與人工智能技術等新興技術推介給公共部門。一方面,技術理性和經濟理性較強的平臺組織應主動向公共部門推介新興技術,使公共部門能夠充分了解新業務、新事物、新業態等創新領域的具體知識背景,避免公共部門的技術創新盲區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幫助公共部門精準定位具體的治理對象和治理環節,為二者后續的治理互動夯實技術基礎。另一方面,公共部門應積極吸收和應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優化公共部門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流程,提高公共部門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提升公共部門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實踐證明,傳統科層制的管理模式在數字時代和平臺經濟時代已經難以為繼,吸收新興技術并加以應用,能夠有效避免政府失靈的問題;而公共部門只有充分了解平臺組織的技術原理和技術體系,才能充分理解其產業體系和生態系統,識別治理問題與對象,并有針對性地展開治理活動。

  其二,公共部門應有限賦權平臺組織,實施分類監管,適當利用平臺組織的準公共品屬性增進公共利益。恰如平臺的社會理性維度所示,利用互聯網技術,平臺組織創造的網絡社會,從有邊界的工業社會走向了一種無邊界的“流動空間”,融合了過去、現在和將來,跨越了時空、地理和文化,重新再統一于網絡空間中的整合和互動。當前,依靠公共部門規制的單一管理模式,已不足以實現市場交易的最優秩序。一方面,線上交易市場使得傳統的區域化監管和條塊管理模式明顯失效,跨轄區甚至跨國界的市場主體顯然無法適用于傳統市場區域的“條塊化”監管體制;另一方面,網上交易平臺中交易主體往往復雜化程度較高,傳統公共部門的監管體系和技術難以應對其高頻交易與網上支付等技術手段。因而,一般層面上,應當鼓勵更多的利益主體參與到平臺治理和線上公共事務之中,形成一種開放式、扁平化、平等式的新型治理結構。同時,針對不同領域實施分類監管模式,針對線上食品、線上藥品、特種設備及故意違法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共部門直接嚴格監管、強化準入標準、健全風險檢測體系,嚴守安全底線。對于風險程度偏低的、非主觀故意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服務類網絡主體,按照引導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幫助企業規范提升。平臺組織因為互聯網技術的開放性、去中心化等特點,使得相對弱勢的消費者群體可以通過這種權利實現在線下市場中無法實現的動員、組織和行動,公共部門應加以鼓勵和維護。

  其三,第三方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積極參與并加以監督。如全景式綜合理性分析框架所示(如下圖),依托全景式治理框架,在公共價值共識的指引下,結合第三方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治理能力,根據具體的治理領域、治理場景、治理環節等,劃分公共價值責任,協助公共部門和平臺組織做好平臺治理。通過眾包、協同等組織形式將傳統意義上單一的第三方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由單純的被組織者轉變為自組織者。對于第三方組織和社會公眾而言,互聯網技術實際上帶來了一種信息權力,突出體現在由網絡媒體編輯權而催生出的話語權增強,通過互聯網技術的信息發布和實施廣泛傳播,極大地縮小了傳統媒體與社會個體之間在信息賦權方面的不對稱關系,起到了廣泛而強大的監督作用,形成了良好的平臺治理合力。

  最后,平臺治理主體之間形成動態互動的協同共治機制,并根據平臺發展與治理的適時需求,創新治理方式和治理工具。考慮到平臺治理主體的理性偏好和治理訴求并非一成不變,在形成協同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必須保持一種迭代優化的治理思維。一般意義上,國家和政府是政治理性和歷史理性的代表,但在特殊時期或特定區域,國家和政府會階段性地選擇其他理性偏向;國家和政府在治理技術上雖然可能不及內部治理主體,但可以通過將治理意志轉化為強制性制度發揮有力作用。在平臺治理中,當面對線上市場和線下市場相結合的治理情境,國家和政府作為協同共治機制的“發動機”,更加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地調整治理機制以適應平臺治理需求,創新治理理念,如針對新業務和新業態,可以考慮采用“沙箱監管”等敏捷治理模式,允許其先發展起來,并在出現問題后及時跟進并加以糾正;考慮到平臺組織構建的雙邊或多邊市場存在的“長尾效應”,既能帶動廣泛的就業,又能極大地提升消費者剩余,可嘗試從適應性治理理念出發,堅持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強化政府規制的激勵作用以引導平臺組織健康發展;對于深度學習、強化學習或區塊鏈技術等存在一定技術黑箱效應的新興技術創新和應用,則應當秉承探索性治理理念,在保證安全底線的前提下,允許平臺組織分領域先試先行,激發平臺組織的創新積極性。最終,形成融合敏捷治理、適應性治理、探索性治理等新型治理理念、治理范式的綜合治理體系。

  結語

  數字經濟時代下,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蓬勃發展,互聯網平臺企業建構出大規模、復雜性的商業生態體系,并在其中日趨占據信息、資源與權力等方面的優勢,對經濟、社會、文化等諸多領域具有廣泛深刻的影響力和復雜多樣的作用機制。鑒于此,本文基于“理性—動機—行為”邏輯視角,從政治理性、技術理性、經濟理性、社會理性、歷史理性、心理理性和環境理性等七個維度綜合考察了互聯網平臺的理性屬性后發現,圍繞互聯網平臺的利益相關方賦予互聯網平臺豐富的理性內涵,同時,各利益相關方作為平臺治理主體存在不同維度的理性偏好和差異化的治理能力。圍繞多維理性、多元主體和差異化治理能力等維度構建全景式治理框架,有助于平臺“良序”治理。在全景式治理框架的基礎上,本文探討了多元利益主體形成協同共治機制的實施機制,研究提出:平臺治理首先需要多元治理主體形成基本的公共價值共識,并從平臺組織積極賦能公共部門、公共部門有限賦權平臺組織、第三方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積極參與并加以監督等三種治理路徑,形成多元利益主體良性互動的協同共治機制;同時,為了平衡發展與治理,多元利益主體應秉承迭代優化思維,保持協同共治機制的動態互動,形成融合敏捷治理、適應性治理、探索性治理等新型治理理念和范式的綜合治理體系。最終,以“良治”為平臺組織乃至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有效保障和持久動力。(

梁正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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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脈,是大數據治理、數字政府、營商環境、數字經濟、政務服務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超能城市APP、營商環境流程再造系統、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評估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和智慧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大數據局、行政審批局等政府客戶、中央企業和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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