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了“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
“2013年11月最高法院發布《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建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裁判文書公開平臺以及執行信息公開平臺的司法公開路線圖?!敝袊嗣翊髮W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湯維建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是落實《意見》的重要舉措,也是繼裁判文書公開網之后開通的第二個司法公開平臺。
根據《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最高法院要求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庫,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線獲取立案信息和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湯維建強調,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不能局限于向當事人傳遞訴訟流程的相關信息,而應當被打造成一個訴訟網絡平臺,在該平臺上,當事人可以積極參與訴訟,社會公眾可以充分監督訴訟。
司法公開化
《21世紀》:在《意見》提出的司法公開路線圖中,如何理解三個平臺之間的關系?
湯維建: 在這三個平臺中,裁判文書公開屬于訴訟結果的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屬于執行過程公開,這兩種公開都屬于訴訟的后期公開,是既定結果及其實現的公開;這兩種公開對司法公正雖有倒逼作用,但其作用有限。相比較而言,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屬于司法過程的公開,對司法公正具有直接的塑造和刻畫作用,因而與司法公正關系緊密,是上述三大公開平臺的重點和關鍵,因而值得高度重視。
《21世紀》: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對當事人和民眾意味著什么?
湯維建:通過這個網站,當事人可以很便捷地查詢到訴訟案件的進展程度,法院也可以很容易地向當事人及時告知訴訟的相關事項,同時法院與當事人如有必要,還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網上交流和溝通。這樣,除了依法必須面對面進行的很少幾個環節外,如開庭審理、訴訟調解、證據交換等,其他大量的訴訟過程都可以在網上進行和完成,可以說,真正做到了網上訴訟和網上辦案。司法網絡化逐漸名副其實。比如說,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當事人可以通過網絡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信息,法院可以網上審查是否立案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網上給被告人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人可以網上提交答辯狀。法院在收到被告網上提交的答辯狀后,可以根據雙方提交的訴訟文書,概括出爭議焦點,通過網上告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對該概括的爭議焦點,可以通過網絡反饋意見。法院在此階段,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關于調解優先原則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嘗試首次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繼續進行網上證據交換,然后進行開庭。開庭如有必要,也不妨進行網上庭審。通過網上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最后由合議庭評議,做出裁判;裁判結果可以網上宣布,裁判文書寄送給當事人,訴訟程序就進行完畢?,F在大量的民事案件,尤其是小額民事案件,均可以根據需要和當事人的合意進行網上辦案。其他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網上進行的環節應盡量地在網上進行。司法的網絡化是大勢所趨,目前已呼之欲出。網絡化司法可以成為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指向之一。
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公眾對司法實施監督提供了條件,縮短了司法過程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距離,同時司法的宣傳效應也被擴大了。
應該提升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功能
《21世紀》:從司法公開的內容來看,司法流程的信息公開更多的是程式性的或形式化的內容,公開它們固然重要,但終究不是當事人更不是社會公眾所關切或關注的。
湯維建:當事人更關心的是決定案件處理結果背后的真正起作用的各種因素,要公開就要公開這些因素。比如說,合議庭的合議過程記錄和庭審意見,包括少數意見;訴訟案件是否經過請示匯報,如果經過了請示匯報,其結果如何;訴訟案件是否經過了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決定,如果經過了討論決定,其記錄及其結果如何;是否有人批了條子、打了招呼;是否屬于督辦案件,督辦的單位是哪一個、其意見如何;等等。所有的卷宗材料,含所謂副卷,均需經數字化處理而上網,使當事人能夠便利地閱讀。諸如此類的信息均需公開。
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要求:“建立健全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據此制度,應當將相關干預司法及其處置結果的情況在審判信息公開網上公布。司法公正是司法公開的指路明燈和價值取向,應將制約司法公正的各種因素通過網絡公之于眾,最終達到消滅此種因素的目的。司法公開要公開司法的靈魂,而不是司法的皮囊。
《21世紀》:司法公開要公開司法的靈魂,因此將司法過程的公開局限于司法流程的公開是遠遠不夠的。
湯維建:首先,應該提升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功能。目前,它的定位還停留在給當事人發布信息的層面,為當事人的訴訟知情權提供了保障,但當事人的網上訴訟參與權和訴訟監督權還體現得不充分。網上辦案的完整過程尚未構筑就緒。我認為,將來這一網站應向寶塔式的立體型結構發展,具體分三個層面:最高層面是訴訟的全部活動均在網上實施,實現真正的網上訴訟和網上辦案,此為在線司法(含在線調解);中間層面是除庭審和宣判以外的環節均在網上進行,最后的層面即審判流程信息公開。
我建議,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就內容而言,目前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分為向當事人的信息公開和向社會公眾的信息公開,二者的內容迥然有別,向社會公眾的信息公開其實就是公開一些訴訟常識,至于訴訟流程信息,社會公眾難以知悉。社會公眾既然難以知悉具體個案的流程信息,那便難以甚或不可能對訴訟案件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司法民主便難以實現。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不能局限于向當事人傳遞訴訟流程的相關信息,而應當被打造成一個訴訟網絡平臺,在該平臺上,當事人可以積極參與訴訟,社會公眾可以充分監督訴訟。
不僅如此,人大監督、檢察監督、民主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也應當可以分享這一平臺信息,從而利用該信息對司法過程及其結果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