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廣東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這是我國首部數據領域的綜合性專門立法,首次提出“數據權益”保護,明確規定收集、處理涉及隱私的個人數據須得到明示同意。
大數據已應用到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催生新的經濟形態和商業模式的同時,也給保護好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帶來巨大挑戰。如何平衡促進數據經濟發展與個人數據尤其是涉及隱私的數據保護之間的關系,是深圳此次立法的重點。
《草案》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對特定數據的自主決定、控制、處理、收益和利益損害受償等數據權益,這也是在國內立法中首次提出“數據權益”保護。收集、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其中,涉及隱私的個人數據應當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即必須是通過書面、口頭等方式主動作出聲明或者自主做出肯定性動作予以明確授權同意。自然人還有權隨時撤回被收集和處理個人數據的同意。撤回同意后,數據的收集和處理者要對數據及時刪除。但是,不應影響在撤回前基于同意作出的合法數據處理。
結合深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經驗,《草案》還規定在為了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企業正當利益等情形下,可以無須征得個人同意收集處理自然人數據。
《草案》提出建立公共數據共享負面清單制度。政府各部門掌握的公共數據資源蘊藏著巨量的經濟信息,通過增值開發不僅可以給市民帶來便利,也可以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恫莅浮吠ㄟ^一系列創新規定,打破信息孤島,推動公共數據深度開放、全面共享。
近年來,涉及企業數據權益法律糾紛層出不窮,企業利用技術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恫莅浮访鞔_經營性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數據,對其產品產生實質性替代。
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大數據“殺熟”,《草案》規定,經營性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不得通過分析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消費記錄、偏好等數據,對商品或者服務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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