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全面完善產權、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等制度,筑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體制基礎”。由此可見,以市場競爭為基礎的良好營商環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組成部分,其內在價值體現在“公平”之上。筆者認為,公平的競爭制度應從三個維度進行理解:一是市場參與者是否被公正和平等地對待,即其在從事競爭之始是否獲得了與其他競爭者同樣的機會;二是市場參與者在獲得從事競爭活動的資源時是否與其他競爭者具有同等的資格;三是市場參與者在競爭過程中當受到不公平對待時是否能獲得與其他競爭者同樣平等受保護的權利。
司法保護助力市場參與者
合法取得競爭優勢
知識產權作為資源要素具有工具屬性,是市場參與者從事市場博弈的工具。因此,在市場參與者為了競爭而獲得該種競爭工具過程中,司法審判應嚴格遵照公正和平等原則對授權確權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依法進行審理。為加強對授權確權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和《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等文件。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嚴格依據《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護市場參與者獲得專利權。而且,司法審判在嚴格遵循平等保護原則時,還確保了公共利益維護和技術創新激勵。人民法院通過適用《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強調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與其創新程度和公開內容相匹配。換言之,其反對不適當地擴大或限縮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邊界,而應通過技術成果進步性的程度及專利公開情況認定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其中,進步性是指該技術成果相較于現有技術所具有的突出和實質性改進空間;專利公開是指通過專利申請而向公眾公開的技術方案的范圍。
近年來,人民法院通過對《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的具體適用審理了大量專利授權確權案件,促進了專利質量穩步提升。眾所周知,良好的營商環境需要有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規范性文件可供執行,以便市場參與者根據自身研發和經營情況作出專利、商標申請的決定,并就有關知識產權進行合理布局,構筑其參與市場競爭的優勢地位,同時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有關案件,保障競爭秩序順利運行。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清晰地在個案中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從現有技術出發審查技術成果中發明創造部分的進步性程度,明確將該專利保護范圍與進步性關聯,使得市場參與者信賴司法審判,這些個案累積形成的良好效果有助于技術創新,最終使營商環境受益。
此外,專利授權確權司法審查將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與公開內容關聯,貫徹了“以公開換保護”的原則。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公正地保護了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鼓勵市場參與者積極通過申請獲得有關知識產權,并借助該知識產權有效地參與市場競爭。與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審查相同,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和實施《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公正審理該類案件。很多市場參與者根據“三便原則”(便于記憶、便于呼叫、便于理解),傾向于使用直接或暗示或描述性詞匯作為其品牌,但此類商標申請往往涉及顯著性判斷。一方面,人民法院尊重品牌的認讀及傳播規律,即簡單、清晰和明快;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要防止公共資源被占為私權,需要在公益與私益之間取得平衡,依據《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對行政案件中涉及顯著性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使得市場參與者在獲得商標權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滿足其對權利獲得的預期,這對于市場參與者大膽地創立自有品牌大有裨益。另外,《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對在先權利的保護,體現了《商標法》規定的誠信原則,表達了人民法院對于通過不正當手段、違背正義取得權利的否定態度。
司法保護使市場參與者獲得平等保護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的通知?!兑巹潯窂乃膫€方面就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出了規劃目標,即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優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和強化知識產權審判保障?!兑巹潯穼τ谌绾伟l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重點從解決科技創新成果的司法保護、著作權和相關權利認定及保護、商業標識的獲取和保護、“雙反”及對知識產權侵權進行懲處等方面著手提出了規劃;強調要加強和完善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的專業化審判體系,構建完整科學的知識產權訴訟制度,尤其是對于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改革要深入推進及繼續完善案件繁簡分流改革等;構建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機制,注重并建立包括司法訴訟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強調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及不斷深化國際保護知識產權的合作機制;關注知識產權司法審判中的政治和組織保障,加強組織隊伍和審判專業人才保障及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科技和信息化保障等?!兑巹潯匪婕暗膬热輳臋C制、體制、人員、政治、組織、信息支持等各個方面為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結合前文可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對于傳統類別案件司法保護而言,具有顯著特點。例如,專利糾紛案件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均涉及諸多技術問題,即便是與技術無關聯的商標糾紛案件所涉及的近似、混淆和跨類保護等問題也具備有別于傳統類別案件的獨特性。尤其在構建雙循環發展格局的大背景下,為使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更加依賴科創驅動,需要對涉及技術類知識產權,如專利、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等構建全新的審判架構。為此,我國不斷推進知識產權司法機構的制度改革,以及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建設,至今已完成知識產權審判新格局的構建,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業務部門為牽引、4個知識產權法院為示范、27個地方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為重點、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部門為支撐的專業化審判體系,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方便當事人訴訟,有效化解糾紛,破解了管轄標準不統一、管轄制度不夠完善、當事人訴訟不便等問題。人民法院建立了專業性較強的專利、技術秘密等技術類案件的審判格局,即由各地的知識產權法院或法庭進行一審,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進行二審。伴隨著計算機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互聯網法院,不斷強化對涉及互聯網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積極研究探索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范,推動完善知識產權案件訴訟制度,在地方法院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小額訴訟、獨任制審判等試點,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促進行政執法與司法相銜接,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此外,人民法院還注重將知識產權審判所得的豐富經驗進行提煉,建立了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等,為完善知識產權部門法提供必要的實踐支持和理論支持,從而為促進競爭制度有效運行構建良性機制。
事實上,知識產權審判新格局的構建給競爭制度的運行帶來了諸多有益的變化,對營商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首先,這種改變優化了司法資源的配置,實現了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推動了知識產權裁判尺度不統一、訴訟程序復雜等制約科技創新的體制性難題的解決,保證了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專門化、審判人員職業化和審判工作專業化的優勢,特別是在專利、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案件中,提高了案件技術事實認定工作的專業性和準確性。其次,這種改變為根本性解決民事、行政與刑事交叉的問題指明了方向。我國已建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三審合一”制度,將涉及知識產權案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集中在同一審判庭審理,使得案件審判理念和思路相對集中和統一,保證了審理過程與裁判結果的對應性。最后,這種改變促進了知識產權審判人才隊伍和技術調查官隊伍的建設,提高了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并在各地知識產權法院與知識產權法庭中建起了技術調查官隊伍,增強了案件中的技術事實認定的中立性、客觀性和科學性。當然,為提升便民服務水平、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我國法院還積極探索完善如何優化各種訴訟服務,推進在線訴訟工作,打造了“知產法庭云”,為當事人提供在線開庭、在線質證、在線詢問、在線調解、集約送達等訴訟服務,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間積極回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司法保護需求;全面推行文書集約送達,大幅縮短送達周期;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在具體案件中解決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各種疑難問題,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質效得到明顯提升。
激勵競爭需要法治保障
為了有效打擊侵權活動,鼓勵正當競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最高人民法院與時俱進地制定了許多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司法解釋。
第一,為加強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確立與懲罰性賠償有關的法律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對于構成惡意、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上述司法解釋出臺后,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不僅充分保障了權利人合法權益,對惡意侵權人給予應有的懲罰,還為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給出了具有指導性意義和研究價值的案例。
第二,為解決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舉證難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在多次修改過程中對訴訟保全和訴訟證據規則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增加和完善了行為保全(臨時禁令)、證據保全、舉證責任轉移;最高人民法院相應發布了《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司法解釋,2020年5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將訴前證據保全吸收,并就有關程序進行了全面規定。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并施行的《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殊性,就訴前證據保全和訴中證據保全也進行了全面規定。隨著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涉及證據保全司法實踐經驗的累積,我國已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為統領,以民事訴訟證據和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為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著作權對應的證據保全的司法解釋為點的證據保全法律體系。
第三,為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降低仿制藥專利侵權風險,鼓勵仿制藥發展,《專利法》新增了藥品專利糾紛的早期解決機制(又稱“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后,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出臺了《關于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對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許多問題進行了規定,為專利權人和仿制藥廠商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第四,各門類知識產權法還新增了專利權保護期限延長制度、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完善職務發明制度、設立“一標多類”制度等,對商標和專利行政程序進行了完善,為實現有效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奠定了扎實的基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切實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強化品種權保護,激勵育種創新和保障種業科技自立自強。
綜上所述,有效的競爭制度是營商環境重要組成部分,而競爭制度效能的發揮正是通過諸如知識產權等資源要素得以實現?;诖?,人民法院應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為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智慧和力量。(作者:姚建軍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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