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優化營商環境 助力西安高質量發展”西安法院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西安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姚建軍通報西安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研究室主任趙旭忠發布《優化營商環境助力西安高質量發展西安法院典型案例(2023年度)》。會議由政治部宣傳處副處長賀雪麗主持。

  姚建軍副院長在通報西安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中指出,2023年,西安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省委、市委及上級法院各項工作部署,積極能動履職,依法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聚焦公正效率,打好涉企信訪問題化解攻堅戰;保護科技創新,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主動融入示范區建設,圍繞重點工作,持續提高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法律服務示范區建設能力水平,以高質量司法助推打造西安一流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各項工作呈現新氣象、取得新發展、實現新突破。2023年全市營商環境18項國家指標中,西安中院牽頭的“保護中小投資者”“執行合同”“辦理破產”3項指標均排名全省第一;在市人大常委會營商環境相關測評中,西安中院滿意度達到96%,為助推打造一流的西安法治化營商環境,交出了一份靚麗的成績單?!锻▓蟆愤€從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精心謀篇布局、積極聚力賦能、提供有力保障、凝聚發展動能等四個方面對西安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做了介紹。

  會議發布了《優化營商環境助力西安高質量發展西安法院典型案例》。入選案件秉持三大衡量標準:一是凸顯審判公開和公正,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二是緊緊圍繞“保護中小投資者”“執行合同”“辦理破產”等優化營商環境核心指標,深入推進“兩行動、兩措施”,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三是高度凝聚了司法審判的集體智慧和法官的經驗與創新,能夠引領社會公眾對法治的尊崇和踐行。

  這些案例從發揮審判職能、維護市場法治秩序、依法保護市場主體權益、參與基層社會治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多方面、多角度,全面體現了西安法院始終將公平正義、司法為民作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標準,堅持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有效回應全社會對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新期待。

  目  錄

  案例一:踐行“三審合一”機制  保護知識產權——被告人鄧某、顏某假冒注冊商標、肖某、劉某、張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二:依法推進破產重整  保護各方權益——西安燦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例三:維護股東合法權益  規范企業經營——陜西大某商業公司訴西安幻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例四:依法修復企業信用  彰顯司法溫度——山東某能源公司與 陜西某環保公司強制執行案

  案例五:妥善化解票據糾紛  維護市場秩序——原告新沂某貿易公司與被告中某建設公司票據糾紛案

  案例六:依法慎用保全措施  護航企業發展——原告沈陽A公司訴被告西安B公司、西安B公司技術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七:平等保護各方權益  化解勞動糾紛——李某與曲江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八:靈活保全保障債權  優化營商環境——西安某模板公司訴重慶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九:能動司法化解糾紛  助企紓困發展——某酒店管理公司與李某某、某房地產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案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楊凌示范區管委會辦公室,省級有關部門:

  1.踐行“三審合一”機制  保護知識產權——被告人鄧某、顏某假冒注冊商標、肖某、劉某、張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色麗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等系“圖片”“圖片”“圖片”“圖片”“圖片”“圖片”等注冊商標權人。被告人未經上述公司授權,生產、銷售印有上述標識的產品。被告人鄧某、顏某自2020年4月起,從網上購買帶有“Dior"花紋的布料及配件,雇傭他人生產假冒“Dior”牌包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37.69萬余元。被告人肖某、劉某從2021年1月起,采取向生產作坊提供生產原料等方式定制生產假冒品牌包后銷售或直接購進假冒品牌包銷售的模式,大量銷售假冒“Dior”“圖片”“圖片”等品牌包,銷售金額25.49萬元,違法所得6萬余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品牌包價值 29萬余元。被告人張某從2021年8月起,明知其低價購進的“LOUISVUITTON”品牌包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加價銷售,銷售金額22萬余元。西安咸陽機場海關在申報出口的貨物中發現上述侵犯知識產權產品后,經西安市公安局偵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鄧某、顏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肖某、劉某、張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一年八個月,全案并處罰金34萬元,并沒收犯罪工具,追繳違法所得等。被告人鄧某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典型案件,入選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西安中院按照“三審合一”審判機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判該案,探索了全方位、立體化、全要素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新路徑,充分體現了對重大跨地域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展現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協同保護,有助于構建更加穩定和可預期的“一帶一路”法治化營商環境。本案涉及眾多的國際奢侈品牌,社會關注度高。被告人非法經營金額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通過刑事審判對其予以打擊,有利于打擊假冒品牌,凈化市場秩序,彰顯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本案審判也充分落實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法院準確認定各被告人犯罪行為,既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全面進行了評價又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在量刑上把握總體從嚴,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情節,充分體現寬嚴有度,做到罰當其罪,對于同類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鑒意義。

  承辦單位:西安知識產權法庭

  合議庭成員:姚建軍   劉 淼   郝 杰

  法官助理:封 冬

  書記員:楊鎮琿

  2.依法推進破產重整  保護各方權益——西安燦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情簡介】

  西安燦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燦某公司)開發的“西某國際"項目位于西安市高新區核心區域,項目所涉土地此前由秦某貿易公司取得冷庫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5年用地性質變更為商業用地后,燦某公司通過協議取得后續開發建設權利,并進行銷售。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項目手續等問題,2016年“西某國際”項目停工,而此前因公開對外銷售房屋,引發近200名的購房人多次前往各級政府部門維權。2018年6月4日,根據69名債權人的申請,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燦某公司的破產清算一案。因“西某國際”項目已被認定為違法建設項目,地上建筑物面臨被拆除或罰沒,而破產清算狀態下燦某公司平均綜合清償率最理想的情況下也僅能達到9.29%。西安中院及管理人通過多方途徑招募投資人未果。后經積極協調,項目原施工方暨債權人之一長某建設公司西安分公司提出以債權人聯合其他方自救的方式,對燦某公司進行重整。2023年6月1日,西安中院裁定燦某公司破產重整。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最終職工債權組、小額債權獲得全額清償,普通債權組平均綜合清償率達到34. 05%,遠高于在清算狀態下的清償率。2023年8月3日,西安中院裁定批準燦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典型意義】

  該案件采用債權人自救與投資人引入相結合的模式重整成功。在多次招募受挫的情況下,為實現燦某公司資產價值的最大化、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及管理人未輕易放棄,積極調動債權人的主觀能動性,爭取多數支持,充分發揮了破產受理法院、管理人、債權人等各方主體在破產程序中的能動作用,通過“出售式重整" 的方式,投資人通過股權投資獲取燦某公司優質資產“西某國際"項目的控制權,繼續進行銷售與運營。該案件在進入重整程序后僅歷時 2個月即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實現快速結案,體現了法院、管理人前期工作較為扎實、充分,精準把控房地產市場的政策窗口期,為爛尾樓拯救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與探索渠道,在消除爛尾樓對于地區形象的不良影響的同時,還緩解了債權人因無法受償而可能導致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以合法途徑處理遺留難題,以重整方式讓項目煥發新生,實現了債務人脫困和債權人獲得充分清償的雙贏、多贏、共贏局面,有效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下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

  承辦單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

  合議庭成員:呼延靜  羅振中  張如領

  書記員:曹易萱

  3.維護股東合法權益  規范企業經營——陜西大某商業公司訴西安幻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情簡介】

  被告陜西大某商業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發函通知要求股東增資,股東按照通知出資后,公司未召開股東會形成公司增加資本金的決議,亦未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公司增資變更手續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股東以出資權益受到損害為由起訴主張退還出資款。被告西安幻某公司稱股東出資后資產屬于公司資產,已計入公司公積金,以股東不得抽逃資金為由不同意退還出資款。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股東會形成增加注冊資本的股東會決議,僅以函件的方式要求股東增加投資,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且在原告繳存投資款后,仍未形成增加注冊資本的股東會決議,亦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致使原告向其繳納投資款的目的無法實現,損害了原告的投資利益。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案涉增資款尚未在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該增資款對公司債權人尚未產生公示效力,公司債權人尚無需要保護的信賴利益,并不涉及因抽逃出資或不按法定程序減資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問題。股東投資款計入資本公積金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并履行財務手續,而被告僅以兩位股東之間的協議認為原告的投資款為資本公積金缺乏事實基礎,遂判決支持原告主張被告退還增加的投資款750萬元的請求。被告不服上訴后,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公司經營應當遵循《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增、減資本金的程序中,更應當嚴格適用法定程序進行,該要求不但是對公司自身權益的保護,也是對投資人權益的保護,更是對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相對方權益的保障。在公司經營中,其注冊資本的充盈,是潛藏交易者選擇其為交易對象的必要條件,故公司若隨意變更其注冊資本,將造成公司履行合同、償債能力的不穩定,進而造成市場交易的不穩定,致使交易環境產生不確定性的變化,不利于市場主體正常的經營。該判決對公司規范管理、經營行為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管理,保證公司健康經營,促進市場正常交易。

  承辦單位: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獨任審判員:王  弘

  書記員:王紅菊

  4.依法修復企業信用  彰顯司法溫度——山東某能源公司與 陜西某環保公司強制執行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一庭受理申請執行人山東某能源公司與被執行人陜西某環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執行標的額48萬元。經調查,被執行人因疫情原因導致經營陷入困境進而無力支付所拖欠的貨款,其負責人表示正在積極籌措資金。由于該企業屬民營小微企業,辦案法官積極協調雙方努力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無奈因雙方分歧過大而未能和解,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和賬戶凍結等措施后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2年10月,經辦案法官積極協調,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隨著最后一筆貨款于2023年3月初履行完畢,被執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隨后,該公司負責人向辦案法官表示,由于其公司涉及執行案件信息,被銀行等金融機構被列入“異常目錄" ,導致其在招投標、融資貸款等方面受到限制。為鼓勵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使被執行人重塑信用,辦案法官及時組織合議庭評議并報經領導批準后,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第一時間將被執行人案件信息予以屏蔽并發出市法院首份《信用修復證明》,助力涉案企業走出融資難困境。

  【典型意義】

  支持激發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對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執行工作中,要厘清失信與喪失履行能力的不同情形,對一些中小微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而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在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和清償完債務后,卻仍因個案導致信用受限的,則應依法保障其享有的信用修復權利?!缎庞眯迯妥C明》的發出,使相關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不應因本案再對被執行人予以限制。信用修復措施的施行,能夠引導失信企業及涉及被執行人案件的企業主動履行法律義務,重塑自身信譽,是法治手段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保障被執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是人民法院以創新司法、能動司法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也是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承辦單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一庭

  合議庭成員:李  凱   牛晶琦   甄  哲

  法官助理:李  巖

  書記員 :  夏夢陽

  5.妥善化解票據糾紛  維護市場秩序——原告新沂某貿易公司與被告中某建設公司票據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7日,原告新沂某貿易公司向案外人臨沂某商貿公司出借100萬元,同年10月10日,案外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四張票面金額共計80萬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背書給原告用于償還前述借款。涉案四張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均為被告中某建設公司,票據背書連續。原告在票據到期后于2023年2月28日通過票據系統提示付款被拒付,其中一張票據顯示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進行拒付追索)”、四張票據均顯示“結束已結清“,要求被告履行承兌義務也被拒。原告遂起訴被告,請求被告支付票據款80萬元及利息;被告則主張原告與案外人不存在真實交易關系,原告在未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情況下直接向其行使追索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基于與案外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獲取案涉票據,系合法持票人。票據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據狀態雖為“結束已結清”,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收到了票據款項,票據狀態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告票據權利沒有得到實現,有權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辦案,認真查明事實,成功為原告挽回票據損失,讓原、被告在案件處理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本案為減少當事人訴累,便利當事人訴訟,將原告持有的四張票據依法合并審理,提高了審判效率。便于企業盡快投身于生產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體現在安全性、穩定性、有序性等要求。票據作為重要支付手段和融資工具,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金使用靈活性等優勢。通過公平公正、依法審理案件,才能充分發揮金融司法對金融市場的價值引導和規則指引作用,對于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助推金融體系創新有重要意義。

  承辦單位: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獨任審判員:鄭  毅

  法官助理:李卓月

  書記員:強青青

  6.依法慎用保全措施  護航企業發展——原告沈陽A公司訴被告西安B公司、西安B公司技術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西安B公司技術分公司2019年與沈陽A公司簽訂多份買賣合同,購買沈陽A公司化工特種設備球罐。因西安B公司技術分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貨款及質保金,沈陽A公司將西安B公司技術分公司及西安B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支付貨款及繳納質保金,并申請保全被告財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充分考慮到原告系外地企業,辦理財產保全既不方便也會增加其訴訟成本,且作出保全財產裁定必然影響被告正常生產經營,經耐心與原、被告溝通,被告承認與原告簽訂案涉買賣合同及欠付貨款事實,被告同意先處理案件,暫不申請保全被告財產;法官本著一次性實質化解雙方糾紛、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 目的,組織雙方多次對賬,就欠付金額達成一致,在此基礎上,引導雙方從法律和情理出發,本著互諒互讓精神達成和解,被告在和解協議達成后積極籌措資金向原告支付了欠付貨款及質保金350余萬元,雙方握手言和,原告主動申請撤回起訴,案件最終以法院準許撤銷而圓滿化解。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后,針對被告在該案中暴露出的管理隱患問題向其發出司法建議書,被告公司也按照司法建議內容,制定有效措施,積極進行了整改。

  【典型意義】

  該案從原告起訴至收到貨款僅僅兩個月時間,法院運用郵寄立案+“云調解”手段,讓原告足不出戶享受到便捷的司法服務,辦案法官對雙方矛盾焦點把握精準,積極引導雙方和解,最終案結事了,實現了糾紛的實質化解,防止了“一案結多案生”;本案依法平等保護了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法官慎用保全措施、柔性司法的行為中感受到了司法溫度,切實做到了雙贏多贏共贏。同時,辦案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未就案辦案,而是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被告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被告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合理配置企業資金、積極提升法治意識、增強風險防控意識,被告也積極回復并整改落實,實現了以“小案件”推動“大治理”的目的。該案的成功審結,受到陜西法制網、秦風熱線等多家媒體宣傳報道,起到了正向宣傳引導作用。

  承辦單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獨任審判員:王偉

  法官助理:紀 銘   藺光耀

  書記員:王曉琪

  7.平等保護各方權益  化解勞動糾紛——李某與曲江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2016年7月入職曲江某公司,約定李某工作地點為西安。2021年3月至次年3月期間,李某被借調到曲江某公司的上級公司工作;借調期滿后,因其此前所在項目人員編制已滿,曲江某公司將其調整到公司下屬的其他中心工作,整體工資待遇與原崗位持平,并書面通知李某3日內到新崗位報到,超期未報到視為曠工,曠工5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李某則滯留原崗位達7天,拒絕到新崗位報到;曲江某公司遂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李某隨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曲江某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李某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其該項仲裁請求后,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該院審理后判令曲江某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7773.12元。曲江某公司不服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曲江某公司以李某借調期滿后原所在項目編制已滿為由調整其崗位,并在調崗通知書中告知李某調崗后整體工資待遇與原崗位持平,該調崗行為符合必要性、正當性、合理性標準,李某有義務服從公司安排。李某在曲江某公司已告知其超期未到新崗位報到后果情況下仍超期未報到,其行為構成曠工,曲江某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屬合法解除,不應支付李某賠償金,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該判項,駁回李某訴請曲江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典型意義】

  勞動者的勞動權與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受法律平等保護。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是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及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具有歧視性、侮辱性,都應予維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合理調崗予以配合,也是勞動關系人身從屬性的具體體現。法院在本案裁判中,確立了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對勞動者進行合理調崗,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到新崗位工作,用人單位無需為合理調崗行為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裁判規則,在依法引導勞動者理性對待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理性規劃自己的職業生涯,依法維護自己勞動權益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法律價值引導和示范作用。

  承辦單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

  合議庭成員:王  峰   馮旭鵬   劉春梅

  法官助理:李  琪

  書記員:黃艷玉

  8.靈活保全保障債權  優化營商環境——西安某模板公司訴重慶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20日,重慶某公司租賃西安某模板公司的鋁合金模板設備等用于其承建的工程項目,雙方簽訂多份《鋁合金模板租賃合同》,對租賃的具體事宜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西安某模板公司按約提供了租賃物,合同履行中雙方通過《工程量面積確認單》《起租確認單》等對租賃費等各項費用進行了結算,但重慶某建設公司支付部分款項后,對剩余欠款拒不支付。西安某模板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慶某公司支付租賃費、賠償款等300多萬元。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受理后,西安某模板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結合案件證據材料及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情況,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查封了重慶某公司名下工程車等財產。重慶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異議裁定書送達當日,承辦法官抓住時機在摸清案情的基礎上,從西安某模板公司急需回款紓困和重慶某建設公司需要減少商譽損失,雙方長期合作角度著手,耐心地釋法明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送達后,在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前,承辦法官主動聯系重慶某建設公司,督促其按調解協議及時付款。最終重慶某建設公司按時將租賃費、賠償款等總計3142252.13元的款項全部履行,雙方間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引發的糾紛在2個月的時間內得到徹底化解。

  【典型意義】

  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更短時間、更低成本、更小影響的解紛服務,護航中小微企業的健康成長,對于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促進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西安某模板公司作為中小微企業因到期債權遲遲未能實現,面臨資金鏈斷裂,工人工資無法發放等經營危機。西安市閻良區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堅持“平等保護,高效解紛”原則,促進企業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將全面貫徹中央、省市委政策與精準執行法律規定有機統一,依法引導西安某模板公司提供保全責任險擔保以降低保全成本,保障合法債權的實現。對被申請人重慶某建設公司采取“活封活扣”保全方式,僅對其等額價值的工程車輛進行了查封,未予扣押,最大限度減少了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該案從受理到履行,在2個月的時間內徹底化解了雙方當下的糾紛,并為長遠的合作創造了條件。閻良法院始終將案件辦理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相結合,強化服務意識,暢通企業溝通渠道,降低企業解紛成本、減少訴累,不斷幫助企業發展壯大,為轄區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助力賦能。

  承辦單位: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

  獨任審判員:王惠惠

  法官助理:賈 柳

  書記員:程 華

  9.能動司法化解糾紛  助企紓困發展——某酒店管理公司與李某某、某房地產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某購買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產權式酒店房屋后委托案外人經營。期間,某酒店管理公司承繼了案外人在《酒店式公寓委托經營及代付按揭款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并將李某房屋改建為酒店健身房及通道使用。李某某以某酒店管理公司私自改建其房屋,在委托經營期限屆滿后未支付經營回報卻持續占有其房屋經營使用,侵犯其房屋產權等為由,對某酒店管理公司、某房地產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某酒店管理公司返還房產、恢復原狀及支付占用費;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某酒店管理公司隨即提起上訴,雙方情緒對立劍拔弩張,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以根本解決當事人之間矛盾、均衡保護各方利益為出發點,法官反復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在形成初步和解方案后,又迅速組織各方查看現場,以房屋現狀為出發點,從酒店經營的統一性、居家自住的不可行性、案涉房屋的可流通性等多角度與各方協調溝通,打通各方心結,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最終各方握手言和,案件圓滿調解結案,某酒店管理公司在調解協議達成當日即向李某某支付完畢首筆和解款項57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產權式酒店經營引發的糾紛。法院在審理該案中,一方面積極保護業主對房屋享有的權益,另一方面充分考慮產權式酒店“產權分割、統一經營”的特點,以及很多場所不便分割使用、或分割使用將嚴重影響經營效益的情況。法官在審理該類案件中充分關注案涉酒店管理公司正處于剛挺過疫情影響、營業情況正慢慢回暖時期,案涉房屋所屬位置已經被改造分割,如果簡單考慮保護原告恢復原狀、返還標的物的請求,不僅會造成判決難以執行,而且標的物返還后因案涉房屋不能滿足業主居家自住需求,酒店統一經營也無法維持,對稅收及就業都將造成不利影響,甚至造成不穩定因素,使得案件的審理執行都陷入困境,該起糾紛的妥善調處,有效解決了該類案件審理中權益保護兩難、執行難以到位的困境,實現了維護產權人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并重,解決了企業經營“堵點”,讓企業盡快從糾紛中擺脫出來,“輕裝上陣”投入到生產經營,通過司法服務,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形成公開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承辦單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高新綜合審判庭

  合議庭成員:李雪晴   姬 釗   蔣 瑜

  書記員:張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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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脈 

國脈,是營商環境、政務服務、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據治理、數據要素×專業服務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評估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資源目錄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數據智能評估系統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城市、政府和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數據局、行政審批局等政府客戶、中央企業和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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