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深入推進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法律適用統一,進一步提高長三角地區司法服務水平,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根據蘇滬浙皖四地高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全面加強長江三角洲地區人民法院司法協助交流工作的協議》《關于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聯合發布典型案例 推進法律適用統一的實施辦法》,現發布第一批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司法保障營商環境、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環境資源保護三大類24個案件,作為長三角地區同類案件、適法參考,為實現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本次案例評選工作嚴格遵循公平性、權威性原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5名資深法官,蘇滬浙皖四地高院推薦的32名院外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庫,并根據第一批典型案例的類型和專業領域,從專家庫中聘請2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8名院外專家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就四地法院提供的案件中評選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適用法律準確的案件,以促進區域適法統一,助力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秩序全面恢復,營造長三角地區優質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和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
一、長三角地區營商環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案例一
A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被控詐騙宣告無罪案
案情簡介
2010年4月,民營企業A貿易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A貿易公司向一工地提供鋼材,由B建設公司支付鋼材款。之后,雙方實際履行了鋼材購銷合同,但對貨款結算存在爭議。2015年5月,張某作為A貿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持鋼材送貨單、對賬單等材料,以A貿易公司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建設公司支付拖欠的鋼材款1432.65萬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2月,法院經審理后,判決B建設公司支付A貿易公司753萬余元貨款及逾期利息。判決后,公安機關根據報案對張某以涉嫌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公訴機關指控稱,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B建設公司錢款,構成詐騙罪。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張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民事訴訟中提出訴訟請求的數額系根據自持單據計算得出,并未惡意利用訴訟程序。其次,張某客觀上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其提起民事訴訟并未虛構A貿易公司與B建設公司存在貨款爭議的基礎法律事實,且張某向法院提交自持的付款憑證,不屬于刑法中的隱瞞真相手段。最后,張某的行為不具有刑法意義上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于市場經濟活動中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糾紛,如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包括再審程序有效處理,沒有動用刑罰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本案屬于經濟糾紛范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判決張某無罪。
典型意義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民營企業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經濟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實踐中,一些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同程度上存在人員、財務管理不正規或公私賬戶不分等不規范的行為,使得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可能存在夸大訴訟請求金額等情形。司法實踐中,應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依法保護合法交易行為,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刑法追究。對于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宜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可通過民事、行政手段予以救濟或規范。
本案的審理對于界定刑民案件界限,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避免民事糾紛刑法化處理具有借鑒意義,對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二
A集團公司與B村委會、C鎮政府
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A集團公司與B村委會簽訂了《合作開發土地協議》,約定共同開發位于C鎮范圍內的土地。此后,A集團公司向B村委會、C鎮政府支付了2,600余萬元的投資款。之后,區政府變更土地規劃,決定A集團公司退出土地開發,要求B村委會和C鎮政府退還集團公司投資款、償付利息等,并同意將來涉案土地的一部分仍由A集團公司參與開發。B村委會、C鎮政府與A集團公司據此簽訂了《還款協議書》,作出上述約定。但事后,B村委會和C鎮政府僅向A集團公司退還了一半投資款,A集團公司也未能再參與到涉案土地的后續開發建設。故A集團公司提起訴訟,要求B村委會、C鎮政府退還1,000余萬元的投資款并支付利息損失。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協議均合法有效。由于政府變更規劃導致合作開發協議無法繼續履行,B村委會和C鎮政府應及時將投資款退還A集團公司。據此,判決B村委會、C鎮政府向A集團公司退還投資款并償付利息損失。案件生效后,因B村委會和C鎮政府未履行判決,A集團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劃款的方式保障了集團公司的勝訴權益。
典型意義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民營企業和行政機關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受同等的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要依法認定民營企業與行政機關簽訂的民事合同的效力;對于行政機關違反約定的,要依法支持民營企業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請。
本案的審理依法認定村委會、鎮政府逾期未歸還民營企業投資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后,村委會和鎮政府未及時履行生效判決,法院依法用好用足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A公司訴王甲、王乙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王乙是A公司的股東,2012年7月18日,王乙以A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A公司向其支付投資轉讓款本金2000萬元及相應投資收益,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A公司于調解書生效后先后向王乙支付4800萬元。后法院因級別管轄問題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將該案移送至中院審理,經中院一審、高院二審,認定該案為虛假訴訟。2016年,股東、監事喬某以某公司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主張王甲、王乙串通提起虛假訴訟,損害A公司利益,要求王甲、王乙停止侵害A公司利益,并連帶賠償A公司4800萬元及相應的資金占用損失。本案訴訟期間,A公司表示不就案涉糾紛起訴王甲、王乙。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免去喬某監事職務,新監事董某代表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喬某與本案具有訴的利益。A公司拒絕對王甲、王乙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某公司作為A公司股東,亦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無法通過正常的表決程序推動某公司提起該股東代表訴訟的情況下,喬某有權以監事的身份代表某公司對損害A公司利益的行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某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免去喬某監事職務并由新任監事代表某公司提出撤訴申請,意在阻擊本案訴訟,將導致監事職責落空,有悖公司法立法目的,對此撤訴申請,不予準許。王甲、王乙共同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應返還資金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故判決王甲、王乙連帶賠償A公司4800萬元及其利息損失并駁回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中小投資者保護”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10項一級參評指標之一,中小投資者權益司法保護的力度,對營商環境評價指標質效水平有重大影響。實踐中,大股東濫用優勢地位侵害小股東和公司利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小股東維權之路往往異常艱難,較大程度上破壞了公司治理結構,擾亂了營商環境。
本案是一起嵌套了監事代表訴訟的股東代表訴訟。在正確理解和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確認了監事代表的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為中小股東維護自身利益提供了一條可資借鑒的權利救濟路徑,對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四
某木業公司訴某地板公司等侵害
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木業公司系廣東中山地區大型木地板經營企業,旗下品牌“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產品銷量居行業前列,與大自然、圣象等品牌同為中國木地板行業的龍頭與支柱性企業。某地板公司于2006至2014年開始與該木業公司開展OEM地板的加工合作。合作終止前后,地板公司在其生產的地板、宣傳冊、公司門頭、網站上單獨或組合使用涉案標識,使用與某木業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包裝、宣傳材料,并以低于該木業公司的價格私下向其經銷商發貨。期間,該地板公司多地的經銷商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被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亦有各地消費者誤將地板公司產品當作木業公司產品進行購買。故木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地板公司等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侵權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地板公司在生產的地板、外包裝、宣傳冊、海報、網站、門頭裝潢等處標注了與某木業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使用涉案外包裝箱,注冊相關域名宣傳被訴侵權產品,使用某木業公司的發展歷史與公司榮譽進行虛假宣傳,并將“生活家巴洛克”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在某木業公司證明了其產品銷量嚴重受損主要系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所致的情況下,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不僅包括因銷售流失而損失的利潤,還包括因侵權行為被迫采取降價措施而損失的利潤、未來必將損失的銷售利潤以及商譽損失。某地板公司不顧權利人的侵權警告,無視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侵權惡意極其嚴重;銷售網絡遍布全國15個省,侵權規模巨大;與經銷商之間的業務往來不走公賬直接通過私人賬號進行結算,使公司成為個人獲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據此,法院認定某地板公司屬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變更企業名稱、注銷案涉域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當事人上訴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典型意義
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有時難以完全對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亦難以精確計算,較多適用法定賠償,較少以計算權利人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額。本案綜合考慮了權利人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以及侵權人惡意侵權、反復侵權的情節,在確定賠償額標準時既考慮了填平規則,又兼具懲罰性因素,并對權利人實際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詳細論證,全面分析了權利人因銷售量流失而損失的利潤、因價格侵蝕而損失的利潤、未來損失的銷售利潤以及商譽損失等,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是法院實行“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和依法平等保護外省市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范例,體現了司法引導社會主體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態度,對于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示范價值。案件在裁判標準適用、精細化損失計算、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等方面,對于同類型案件的處理亦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五
某家紡公司訴某銀行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家紡公司系港資企業。2007年9月,其與某銀行簽訂《代客外匯理財業務總協議》,約定由某家紡公司委托某銀行進行超遠期日元外匯買賣,理財交易期限為10年,每三個月交割一次,從第五次(含)開始銀行有權取消該交易,某家紡公司交納了交易保證金2805萬元人民幣。后實際履行到2013年,交易中發生虧損,某家紡公司未支付部分交割款項,某銀行共墊款8062657.71美元。2013年底,某銀行通知某家紡公司不再進行交易交割,要求該公司歸還相應墊款。后某家紡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某銀行歸還保證金2805萬元人民幣,某銀行則反訴要求某家紡公司支持墊款損失。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屬金融衍生品種交易法律關系,本案的金融衍生產品屬于期權類產品,銀行作為買方,對于未到期交易有權取消交割。某家紡公司作為外商獨資企業,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其作為商事主體應承擔一定的審慎注意義務,并承擔一定的投資決策風險,某銀行未能向某家紡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存在一定過錯,對于交易損失也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最終判決某家紡公司對于墊付的交易損失承擔65%的責任,某銀行承擔35%的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浙江省首例涉外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案件。涉案的交易是超遠期外匯買賣業務,審判實踐中鮮有涉及且案情較為復雜,其中最大的爭議在于對于未到期的交易是否應進行平盤清算。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涉案金融衍生產品屬于期權類產品,而期權類產品與傳統合同關系最大的不同點在于支付了期權費用的買方,擁有選擇是否買入或賣出的權利,其對于未到期交易有權單方取消交割。
因此,本案對于未到期交易無需再進行平盤結算。另外,由于金融機構在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締約和履約過程中未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義務,本案根據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雙方的過錯程度并綜合考慮公平原則,判決雙方對于交易損失各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該案通過讓存在一定過錯的本地銀行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體現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
案例六
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
案情簡介
蔡某原系溫州某機械公司小股東,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被平陽法院裁定破產清算,因股東均未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賬本賬冊,蔡某須對該破產企業對外負債214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9年8月12日,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同年9月24日,平陽法院主持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經調查,目前蔡某名下的財產,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經管理人進一步核查,發現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在充分協調與溝通的基礎上,蔡某提出在18個月內一次性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清償的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案涉債務。債權人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后,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愿在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放棄對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同時方案明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的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2019年9月29日,平陽法院簽發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溫州市首個完整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例, 因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被部分媒體稱為“全國個人破產第一案”,該案司法層面上的主要意義在于通過巧妙的程序與方案構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體現出個人破產的功能和價值導向,同時有效防范潛在的程序濫用風險。程序設計上與《企業破產法》審理機制相融合,依照債務人申請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并參照企業破產制度,指定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財產核查情況,清償方案融入了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帶有個人破產的先進理念,基本思想上充分體現寬容失敗的人文關懷。為防范債務人逃廢債等不誠信風險,管理人除常規查詢以外,還對保險、支付寶及財付通等財產信息和配偶名下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
本案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以意識自治原則為前提,以債務人誠實信用、債權人公平受償和管理人勤勉履職為基礎,促成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的諒解并“重獲新生”,對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勵萬眾創業以及完善法院執行退出機制提供了新的路徑,也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實踐基礎。
案例七
某集團有限公司訴某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投資有限公司投訴處理決定案
案情簡介
某集團有限公司在參與招標人某投資有限公司競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投訴人向某監督管理局投訴,經調查核實,該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取消某集團公司中標候選人資格;對某集團公司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示;根據施工招標文件和誠信投標承諾規定,招標人某投資有限公司不予退還600萬元投標保證金。某集團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投訴處理決定。
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某集團公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集團公司弄虛作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提供的擬派項目經理業績證明材料不屬實,某監督管理局作出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和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的處理決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作出讓招標人不予退還某集團公司投標保證金的處理決定,所依據的是施工招標文件和誠信投標承諾書,而不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應當認定該項處理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故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撤銷某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關于“投標保證金人民幣600萬元,由招標人不予退還”的內容,駁回某集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契約自由,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案中,某監督管理局不當干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構成了市場主體通過民事途徑維權的實質性法律障礙,侵犯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再審改判,切實發揮申訴審查、審判監督在發現和甄別錯案中的積極作用,糾正了違法的行政行為,充分體現了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的合法保護。
案例八
某工業公司訴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某建設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工業公司與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先后簽訂協議,約定由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項目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及規劃范圍內土地征收等工作,某工業公司負責工程建設及項目建設費用籌措,確保項目按期竣工交付,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期支付回購款。某建設投資公司向某工業公司出具擔保函,約定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項下的支付回購款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后,保證范圍為合同項下的全部應付款。某工業公司完成項目建設且竣工驗收合格,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未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回購款,某建設投資公司亦未履行擔保義務。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多輪協調溝通,針對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財政資金緊張以及某工業公司確實前期投入巨大等現實,向雙方釋明訴訟風險,最終促進三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確定了工程價款,由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分三次向某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并一次性支付某公司工程管理費、財務費用等費用。
典型意義
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行對企業的各項合法承諾,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是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意。
本案中,法院主動釋明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履行民事合同義務,積極幫助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上級政府溝通,促進上級政府從財政角度對其履約能力予以支持,并督促某工業公司認真履行后合同義務,做好對已完工程質量保修維護工作。該案的成功調解,既推進了糾紛實質性解決,又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典型案例
案例九
某電商服務平臺涉疫情
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原告許某因計劃2020年3月底出境旅游,于年初在某在線票務服務平臺訂購了十余段航程的機票。后受疫情影響,許某無奈取消行程,并與該電商服務平臺協商退票。但機票航程服務提供商均為外國航空公司,退票政策與國內不同,情況較為復雜,原告與平臺經多次協商未果,遂基于不同航段機票訂購服務,將平臺起訴至法院。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批系列案件后,立即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排摸,指定專人了解當事人調解意向、進行統一答復、及時匯總調解進度,通過居中協調,在征詢當事人意見后,就該批案件集中在線庭審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許某與平臺解除訂票合同;按照風險共擔原則,平臺退還許某部分訂票費用并給了一定金額的優惠券。許某遂向法院申請撤訴。該批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很多國內國際旅游行程取消,從而引發較多的網購機票退票糾紛。本案中,涉案電商平臺運營方系國內知名票務服務公司,業務范圍廣,交易量較大。受疫情持續影響,企業容易陷入長期涉訴的困境;且短時間大量涌入的退款申請也將沖擊企業資金鏈,對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分流、化早、化小,妥善定分止爭。在該批案件訴前調處中,通過涉疫情糾紛上報機制審理法院第一時間掌握案件情況,第一時間調度經驗豐富的人員進行調解,充分運用在線調解優勢,在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快速解決了該系列案件,實現了案結事了。
案例十
某婚慶公司涉疫情慶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朱某與某知名婚慶公司簽訂慶典服務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朱某婚禮提供婚慶婚宴服務。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朱某原定于2020年3月舉行的婚禮無法如期進行。在雙方當事人協商延期未果的情況下,朱某認為慶典服務合同已無法履行,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婚慶公司退還服務費。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析理,引導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共克時艱的原則,參照婚慶公司提供的實際損失清單,達成調解協議:朱某與婚慶公司解除合同;婚慶公司扣除朱某已使用的婚紗照金額后,按照風險共擔原則退還朱某部分服務費。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婚慶服務受影響無法正常經營,導致大量慶典服務合同需要延期或解除。本案中,涉案婚慶公司系長三角地區知名婚慶企業,具有多家門店,疫情對其影響較大。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人民法院堅持利益衡平原則,既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積極引導當事人秉持調解協商、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等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本案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求婚慶公司提供婚慶婚宴的關聯合同證據、提供實際損失清單;在綜合考慮企業損失和風險共擔的情況下,就退款比例給出調解意見;雙方當事人對于法院的調解方案予以認可,達成調解協議。該案的妥善解決,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消保委處理此類糾紛提供了參考。
案例十一
南京某設備廠與青島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至2019年期間,南京某設備廠與青島某公司簽訂多份產品購銷合同,后雙方因貨款給付、設備質量等問題產生糾紛。2020年1月,南京某設備廠將青島某公司訴至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被告系一家專給全國的消毒液生產企業提供生產設備的廠家,合作的消毒液廠家有300余家,是當地防疫物資生產重點扶持保障對象。
為盡快審結該起合同糾紛,促進防疫物資生產,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法院借助微信平臺開展線上調解。經調查,原、被告系長期合作關系,原告是被告所需的消毒液生產設備的主要供貨商之一。疫情防控期間,被告生產任務繁重,亟需供貨商提供30套消毒液生產設備擴大產能,了解到這一情況后,承辦法官及時調整調解思路,為雙方合作牽線搭橋,以促成兩家公司達成繼續合作意向為基礎擬定調解方案。最終原告同意適當減少貨款,被告遂將貨款一次性匯至原告賬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糾紛圓滿化解。訴訟結束后,承辦法官進一步回訪,督促原、被告雙方成功簽訂了30套消毒液生產設備合同。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中小民營企業生產經營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資金周轉壓力。在處理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則,堅持法理與情理相結合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本案中,法院加強調解釋法工作,提高辦案效率,通過線上調解方式快速處理,確保了涉訴期間消毒液設備生產企業正常經營。在得知被告亟需設備擴大產能時,法院積極為原告爭取訂單,既促成了消毒液設備生產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提高與之合作的消毒液廠家產能,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疫情高發期消毒液供應不足的狀況;也為受疫情影響的本地企業創造合作機會,促成本地企業盡快復工復產,幫助本地中小企業渡過難關。
案例十二
某防護科技公司疫情期間破產清算重整案
案情簡介
某防護科技公司是一家研發、生產防護服裝、醫用紡織品的企業,因債務危機于2018年下半年停止經營。2019年12月18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某防護科技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20年春節前后,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口罩等防護用品成為緊缺物資。某防護科技公司雖已停產一年有余,但具有醫用口罩的生產資質和經專業修復即可投入使用的無塵車間。1月28日,吳江法院復函許可該公司可以發包方式恢復營業。
2月7日,公司正式投入生產,日平均生產口罩7萬余只,均由屬地政府定向采購用于疫情防控。2月25日,法院裁定該公司自即日起進行重整。法院指導管理人以意向投資人承諾的4000萬元償債資金制作有保底清償率的重整計劃草案,同時草案規定以執行該重整計劃的“重整投資人資格”為標的物,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公開拍賣,起拍價4000萬元,出價最高者將被確定為重整投資人。3月12日,通過網絡形式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該重整計劃。次日,吳江法院裁定批準該重整計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人民法院許可具有防疫物資生產資質的破產企業恢復營業的典型案件。在審理此類破產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需要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充分發揮破產制度的保護功能,促進困境企業再生。
本案中,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許可受理破產申請前已停止營業的企業恢復營業。同時,法院敏銳把握市場變化,適時轉換破產程序,創造性地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表決有保底清償率的重整計劃草案,通過網絡公開拍賣的方式確定重整投資人,兼顧了重整價值和重整效率,體現了人民法院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智慧和擔當。
此外,為落實疫情防控措施,還運用破產審判信息化建設成果,采用網絡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生動詮釋了破產審判法治化、市場化、專業化、信息化的發展方向。
案例十三
某健身俱樂部涉疫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杭州某健身俱樂部是一家連鎖經營公司,在杭州地區健身行業有一定的知名度,現有會員三萬多名。2019年10月,健身俱樂部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被杭州余杭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至法院,后雙方達成調解,健身俱樂部分期支付租金等費用約350萬元。2020年1月,因為健身俱樂部未按照調解協議按期支付當期租金,該房地產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恰逢疫情爆發,健身俱樂部停業,沒有任何營業收入。該房地產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場地,健身俱樂部復工復產遇到重大障礙。部分會員從其他渠道獲悉健身俱樂部有“官司纏身”,經常相約去俱樂部詢問了解情況,更有會員要求退會員費,給社會穩定造成一定隱患,一定程度影響了疫情防控。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受理后,第一時間組織雙方協商,從被執行人履行主動性和疫情不可抗力出發,分析“竭澤而漁”可能“兩敗俱傷”,從維護社會穩定、承擔社會責任、共克時艱等原則出發,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某房地產公司同意延期付款,繼續提供租賃場地,同意法院不對健身俱樂部采取失信、限高措施,為其復工經營排除障礙。目前,健身俱樂部已正常營業,某房地產公司的租金利益、會員權益有了保障。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期間,許多企業出現資金問題,“一刀切式”的執行無助于權利人長期利益的實現,法院需要注重強化善意文明執行,提升執行工作的規范化和精準化,促進企業正常經營。
本案中,法院堅持“兩手都要硬、兩戰都要贏”,綜合考慮被執行人既往履行記錄和履行意愿,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兼顧相關主體合法利益,實現多方共贏,為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
案例十四
龍游縣某公司疫情期間恢復企業信用征信案
案情簡介
龍游縣某公司是浙江龍游縣唯一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屬事關民生的菜籃子企業。龍游縣某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2019年11月,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裁定批準該公司破產重整計劃并終結該公司破產重整程序。2020年1月16日,宏泰公司破產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消除債務總額1.2億余元。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該公司屠宰生豬近3萬頭,同比增長174%,公司經營進入良性發展軌道。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浙江省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龍游縣某公司只能在所在縣域內進行經營活動,日均屠宰量從500余頭下降至200余頭;而為了擴大生產,龍游縣某公司自年前即啟動了排污整治、道路修繕、改造廠房機器等改善公司經營能力的工作,因公司貸款信用修復未完成,貸款渠道封閉,導致資金缺口逐漸增大,企業即將陷入困境。為解決企業融資難題,雖該公司破產案件已經審結,龍游縣法院主動實地走訪企業,并協同管理人與人民銀行再次對接完成了企業征信系統的信用修復,在案件辦結后為龍游縣某公司獲得了融資能力。
典型意義
切實幫助企業減負擔、渡難關,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努力把損失降至最低,保障經濟健康穩定有序發展,是當前發揮人民法院司法服務職能的首要任務。
本案中,法院在案件辦理結束后,通過案后隨訪,積極關心支持民營企業疫情期間復工情況,及時解決企業信用修復問題,幫助企業獲得貸款資格,有效緩解了企業融資困難。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務職能,為當事人紓難解困,既體現了司法的溫度,也有利于服務保障當地民生穩定,體現了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
案例十五
安徽某公司訴蘇州某公司
涉疫情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安徽某公司是一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蘇州某公司是一家自動化設備制造商。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安徽某公司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加大防疫物資生產,與蘇州某公司簽訂設備銷售合同,購置口罩生產設備。但因蘇州某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設備,安徽某公司遂提起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堅持涉疫情案件“快立、快審、快執”的原則,第一時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通過線上查詢和實地走訪相結合的方式,對蘇州某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車輛和機器設備進行凍結、查封。在采取保全措施的過程中,法院了解到兩家企業均為涉疫物資制造、生產企業,且蘇州某公司系因生產線超負荷而致使短期內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安徽某公司面臨的債權損失較大。承辦法官為最大限度的減少雙方的損失,反復耐心做雙方當事人的協調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安徽某公司訴請的金額為120萬元,最終僅主張80萬元,且蘇州某公司當即履行給付義務。4月3日,安徽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解除保全申請。
典型意義
疫情暴發以來,對醫療防護物資的保障事關疫情防控的大局。涉案的兩家企業均為保障疫情防控的關鍵性企業,其迅速復產復工無疑對保障疫情期間企業的正常運營和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因蘇州某公司未履約致使公司賬戶及相應設備被查封,對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均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為此,法院立足于服務保障疫情防控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組織雙方反復協商,最終達成和解,避免案件因受疫情影響而久拖不決,最大程度地降低了訴訟對企業的負面影響,既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又服務保障復產復工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十六
陳某、祖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執行案
案情簡介
安徽省當涂縣某村民委員會與陳某、祖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由于陳某、祖某未按民事調解書約定的時間按時給付土地承包費,村委會向當涂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凍結被執行人陳某銀行賬戶,期限一年。正值疫情防控期間,法院了解到陳某系螃蟹養殖戶,因生意虧本債務纏身,且祖某身患重病需支付醫療費。3月正是投放蟹苗的好時機,陳某急需資金采購調水藥劑、增氧設施、飼料等物資,待今年蟹苗投放產出獲得收益后立即給付承包費用,但急需借錢購買農資恢復經營,希望法院能夠解封賬戶恢復銀行卡使用。
為此,當涂縣法院向村委會充分釋明被執行人經濟狀況、亟待春耕復產的現狀,提出“放水養魚”、延期給付的和解方案。最終,村委會同意陳某、祖某在2020年10月1日前還清欠款,并同意解除對其賬戶凍結。當涂縣法院于3月24日當天解除賬戶凍結,確保不誤螃蟹養殖生產經營。
典型意義
農資系民生,春耕備耕期是保障全年生產力的重要時期,要全力組織春耕生產,確保不誤農時。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把服務“三農”工作擺到重要位置,為保障農業春耕復產和打好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案中,法院積極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深入調查摸排被執行人經濟狀況、履行能力,在保障勝訴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靈活采取執行措施,促成雙方達成延期給付的和解并及時解封賬戶,為螃蟹養殖戶及時購買農資投放蟹苗恢復春耕生產贏得寶貴時間。同時,此舉也增強了螃蟹養殖戶的經營后勁,待蟹苗產出投放市場后,螃蟹養殖戶的經濟狀況好轉、履行能力提高,為案件順利執結奠定了基礎,保障了勝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長三角地區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十七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A化工
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08年3月,被告A化工公司與被告錢某共同對堆放于公司經營場地的含有煤焦油等化工殘渣的廢鐵桶實施違法就地填埋。2016年3月,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接到舉報,對A化工公司經營場地實施開挖勘察,在經營場地地下發現涉案廢鐵桶及化工殘渣泄漏形成的廢棄物質,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2016年4月,經開展應急清理,共挖掘清運出填埋危險廢物及受污染土壤122.44噸。經評估鑒定,A化工公司和錢某違法填埋廢鐵桶及污染物的行為導致場地土壤、地下水等環境介質中特征污染因子酚類、苯系物、多環芳烴、石油烴等超出了基線水平,非法填埋區域及周邊區域生態(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下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A化工公司、錢某連帶賠償應急處置費3,047,355元,修復費4,079,720元。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化工公司與錢某實施非法填埋工業廢鐵桶的污染環境行為并造成環境損害的事實,已經相關刑事判決確認。經評估鑒定,上海市金山大道**號土壤及地下水因兩被告實施的非法填埋行為遭受污染,該損害結果與兩被告的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判令A化工公司與錢某連帶賠償應急處置費用3,047,355元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079,720元,支付至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訴訟專門賬戶。
典型意義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任何個人及單位在開展經營活動時,均不能以犧牲環境來謀取利益。
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檢察機關單獨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本案審理,及時、準確地認定了該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解決了后續環境修復的責任承擔問題,對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及生態環境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時,案件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以及具體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為類似案件處理提供參考和借鑒,對開展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實踐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案例十八
A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應某等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被告A金屬制品公司主要生產加工金屬制品、小五金、不銹鋼制品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液被收集在廠區儲存桶內,應某系該公司實際經營人。2017年12月,應某決定將儲存桶內的廢液交予何某處理,并約定向其支付人民幣7,000元。后何某伙同他人駕駛槽罐車進入公司抽取廢液,再駕車至本市青浦區白鶴鎮外青松公路、鶴吉路西100米處,先后將約6噸廢液傾倒至該處市政窨井內。經測試,窨井內水樣PH值為1.61、槽罐車內水樣PH值為1.04、危廢倉庫最西側桶內廢液PH值<1,屬于危險廢物,三份水樣所含重金屬成分相同。被傾倒物質屬于危險廢物。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單位實際經營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為了單位利益,將本單位的危險廢物委托其處置,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被告單位及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故判決A金屬制品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應某、何某等人犯污染環境罪,并判處九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就污染環境犯罪而言,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的較多,追究單位犯罪的相對較少,客觀上反映出認定單位犯罪標準不盡統一的情況。
本案以單位名義實施,體現被告單位意志,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依法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對被告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在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借鑒。
案例十九
倪某等人跨省向長江傾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至12月間,浙江省某垃圾清運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股東倪某與股東周某伙同該公司其他人員,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張某、洪某等人(另案處理)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生活垃圾交由張某、洪某等人處置,導致從海鹽縣黃橋碼頭運出的26船共計2.009萬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65船共計2.28萬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當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經鑒定,該垃圾清運公司非法處置的生活垃圾為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上述垃圾被拋江或填埋后,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政府、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政府為防止污染擴大,均花費了巨大人力、物力、財力處置相關垃圾。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倪某等人參與、實施長江中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數量高達數萬噸,造成打撈或挖掘、清運、處置案涉垃圾及環境修復等產生的費用以千萬元計,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以環境污染罪判處被告人倪某等10人一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一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金。同時判處沒收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后,倪某以不應認定其為主犯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
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必須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嚴厲打擊污染長江的犯罪行為,是人民法院保障長江大保護戰略順利實施的具體體現。固體廢物排查整治是長江經濟帶工作的重要領域,是修復長江生態環境的重要環節,是高質量參與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舉措。本案法院審理中注重全面追責、嚴厲打擊生活垃圾非法跨界傾倒處置的行為。在處理過程中注意嚴查中間人、帶路黨,對全環節、全鏈條的犯罪行為予以打擊,全面發揮刑罰的懲戒作用,有力地震懾了潛在的犯罪分子。
本案犯罪行為涉及江蘇、浙江等多地,為保障案件的順利審理,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海寧市人民法院建立了有效溝通和協助聯動機制,積極開展了交換起訴書、核對卷宗、旁聽庭審、重要證據采納及事實認定交換意見等工作,對依法公正審理案件,保障案件處理結果的同一性,推動長三角區域環境資源一體化司法保護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二十
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檢察院訴朱某
等生態環境損害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朱某等七人經共同商議,決定利用深夜無人之際,前往大王山礦區開采礦石進行出售。2017年12月2日至9日深夜,朱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大王山礦區非法開采礦石11,782噸,銷贓得款人民幣352,580元。經鑒定,朱某等七人的非法采礦行為,嚴重破壞了開采區的生態環境。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檢察院向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朱某等七人對被破壞的大王山礦區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若不能恢復原狀需支付環境修復治理費用人民幣468,828元,并在鎮江市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
江蘇省丹徒區人民檢察院與朱某等人達成調解協議,經江蘇省京口區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調解書:朱某等七人在調解書生效后三十日內自行將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大王山礦山整治區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恢復原狀,并需達到相關部門的驗收標準。若在三十日內未履行恢復原狀義務,或未能達到驗收合格標準,需另行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468828元。朱某等七人在調解書生效后七日內在鎮江市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
典型意義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所涉非法采礦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同時還破壞了開采區的生態環境。法院通過刑事審判,依法追究非法采礦者刑事責任的同時,還通過民事審判,追究非法采礦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在法院督促下,被告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要求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原狀,實現了環境資源審判促進生態環境有效修復的司法目的。
案例二十一
陳某等三十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
案情簡介
2009年至2015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明知系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未取得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伙同被告人羊某及王某,向被告人林某、劉某及孫某、余某等人非法收購穿山甲、巨蜥、熊掌等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出售給被告人謝某、張某、茹某、周某等人。期間,被告人王某、張某明知系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仍幫忙運送。其中被告人陳某共非法買賣一級保護動物巨蜥80余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300余只、貓頭鷹100余只及熊掌等制品。其余各被告人向陳某收購不同數量的野生動物。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陳某等人違反森林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依法判處陳某等三十人判處九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千元至五萬元不等。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查證了上訴人沈某檢舉他人犯罪構成立功的事實,依法對其在原判基礎上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一審判決的其余部分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由于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物種平衡遭到破壞,動植物資源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流失,野生動植物保護已然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主題。我國早在1980年12月就已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對于非法捕殺、出售、運輸列入公約保護的瀕危、珍稀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有效打擊。然而,由于不法分子的貪欲和趨利,針對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仍時有發生。
本案的最具典型之處是涉案人員數量、非法買賣野生動物數量均創浙江之最。經公安機關歷時半年多的偵查,法院依法對涉案三十名被告人處以刑罰,對大部分被告人適用實刑,有效打擊了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對于形成重視和保護動植物生態資源的社會氛圍,強化尊重自然、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倫理觀念,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案例二十二
湖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楊某等申請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案情簡介
楊某經營的車隊自2017年上半年開始從事建筑生活混合垃圾清運業務。楊某指使許某等三人調度車輛前往杭州市各垃圾中轉站裝運垃圾,并指揮車輛前往外地各傾倒點實施傾倒。陳某等五人根據安排,駕駛車輛裝運垃圾前往湖州南太湖產業集聚區長興分區一處山體腳下實施傾倒。當地村民周某等三人為垃圾傾倒提供尋找場地、聯系挖機、望風等協助。
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積極引導行政主管部門與賠償義務人就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磋商。經委托鑒定,認定傾倒的混合垃圾中含有鉛、鋅等重金屬污染物,另造成507立方米土壤體表受到污染。屬地政府立即采取應急措施,為此支出:防止污染擴大費、清理垃圾費、勘測費、損害鑒定評估費、調查費以及受污染土壤處置費等共計350萬元。湖州市政府指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以楊某等車隊經營者、傾倒實施者、場地提供者等十四人作為賠償義務人,經歷三輪磋商,簽署賠償協議。各賠償義務人按照在垃圾傾倒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次數,傾倒數額確定各自承擔比例及數額。
法院認為,賠償權利義務人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確認賠償權利義務人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如拒絕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2017年12月,中辦國辦下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本案系一起跨地市傾倒垃圾造成環境污染,適用磋商制度追究環境侵權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典型實踐,體現了司法機關堅定實行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意志和決心,彰顯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環境保護理念。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積極引導行政主管部門與賠償義務人就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磋商,同時積極給予法律指導,最終促成賠償協議的達成,有力震懾了從事垃圾傾倒損害環境公益的犯罪分子,順利達成了修復被損害生態環境的良好社會效果。
辦案過程中,長興縣法院還充分發揮湖州市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一體化平臺作用,主動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為構建環境協同治理機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十三
李某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16年3月、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董某先后注冊成立無處置固體廢物資質的環保服務公司,將從江蘇某紡織有限公司、浙江某印染廠等九家企業收集的2500余噸工業污泥,經由張某等轉包給黃某處置。黃某與吳某等人聯系后,將該工業污泥跨省運輸后傾倒于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長江水域的江灘邊,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介質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經鑒定評估,造成應急處置費用7,800,593.92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176,145元。2017年11月初,李某又將收集的1600余噸工業污泥經張某交由黃某處置。黃某另將其從尹某處接收的800噸水處理污泥一并跨省運輸至銅陵市江濱村長江水域,準備再次伙同吳某等人傾倒,在停泊待卸時被現場查獲。經鑒定,李某等人收集和傾倒的工業污泥中均含有重金屬、石油溶劑等有害污染物,可認定為有害物質,傾倒的污泥及其滲濾液、廢膠木可認定為有毒物質。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等人在江蘇、浙江、安徽跨省運輸、轉移有毒、有害物質,并在長江流域甚至是長江堤壩內傾倒、處置,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認定李某等人犯污染環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判令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和被告單位依法賠償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典型意義
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大政治任務、法律職責和社會責任。污染環境犯罪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即連帶賠償責任,包括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鑒定評估費用等。
本案中,對李某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判令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和被告單位依法賠償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既打擊了環境刑事犯罪,也能切實的保護環境公益。該案充分體現了對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共性難題的裁判思路和有益探索,在辦理長江經濟帶跨省環境污染案件,守護好長江母親河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二十四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
基金會訴馬鞍山市A機械化工
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環保部會同安徽省環保廳在馬鞍山市現場檢查發現,A化工公司將高濃度酸性廢液違法排放至廠區廢棄不用的原地下取水井。經馬鞍山市環保局監測,該廢液各項指標嚴重超標,具有高揮發性、高腐蝕性。A化工公司多年來不斷實施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經常規避監管,擅自組織開工生產,偷排大量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廢液、廢氣等,嚴重污染了當地及周邊地區的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對當地生態造成重大破壞,雖經媒體曝光,但屢犯不改。故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化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危險情形;修復生態環境;賠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損失;向公眾賠禮道歉;承擔訴訟支出必要的費用。
安徽省馬鞍山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化工公司違法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根據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評估意見認定,該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費用和應急監測費用計49.93萬元,生態環境損害符合《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中虛擬治理成本法核算條件,計算值為58.5萬元。遂判令A化工公司賠償生態修復費用58.5萬元、應急處置費用49.93萬元,在馬鞍山日報或皖江晚報上刊登致歉聲明;支付中國綠發會訴訟支出5萬元。A化工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環境污染案件的個案中,未能檢測到嚴重的污染損害結果、不能完全恢復、恢復成本遠遠大于其收益以及缺乏恢復評價指標,并不意味著生態環境沒有遭受到嚴重損害,更不能免除修復費用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針對當事人對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作出的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提出的抗辯和質疑,從民事證據的“三性”入手,通過分析案涉《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意見書》的委托程序、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書內容、使用范圍和方法、來源等,指出案涉《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意見書》具有來源和形式的合法性、具備法律認可的真實性、與待證事項實具有關聯性,能夠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對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作出的鑒定意見具有一定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