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慶市全面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大力實施知識產權護航工程,查辦了一批侵犯商標權、專利 權、地理標志、奧林匹克標志、版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案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值此2025年知識產權宣傳周之際,安慶市市場監管局聯合版權、法院、公安、檢察院等部門遴選了2024年安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安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慶市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侵犯ARROW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衛浴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3月12日,安慶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聯合公安機關依法對安慶市經開區一在建工程的施工 場地進行現場檢查,查獲標稱“ARROW”的侵犯商標專用權 衛浴產品共計118 個。經查,當事人承包建設安慶 市經開區一在建工程的精裝修工程 ,采購并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衛浴產品,無法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最終,安慶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辦案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 停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衛浴產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衛浴產品;2、罰款1.8萬元。辦案機關同時將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的該案上游供貨者淘 寶平臺“品牌衛浴XX店”違法線索及時移送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典型意義:辦案機關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 五條“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準確認定當事人在精裝修工程中使用侵權衛浴產品為銷售侵權衛浴產品的行為,從而作出相應處罰;并針對供貨者規避電商平臺及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的行為,向淘 寶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順藤摸瓜查到上游供貨者經營地址,依法將該 線索移 送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從而形成行政執法的閉環,從生產制造源頭打擊侵權假冒行為,有力地踐行了知識產權嚴保護的要求。
二、懷寧縣公安局偵辦的系列假冒“飛利浦”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2023年初,懷寧縣公安局接舉報對涉嫌生產銷售假冒“飛利浦”汽車燈泡的制假售假團伙進行縝密偵查,掌握了該團伙制假售假的犯罪事實,在安慶市公安局食藥環支隊的指導下,對涉案犯罪嫌疑人進行統一收網,徹底斬斷了這條假冒汽配網絡犯罪鏈條。共計抓獲犯罪嫌疑人33人,搗毀制假窩點13個,查獲假冒飛利浦汽車燈泡及假冒飛利浦外觀商標標識約 58 萬個,涉案金額高達800余萬元。經查,犯罪嫌疑人蔡某、汪某等人在未取得飛利浦公司授權情況下,生產和銷售假冒飛利浦汽車燈泡。目前,犯罪嫌疑人蔡某、汪某等共計32人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已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典型意義:安慶市公安環食藥偵部門持續加大打擊侵犯 知識產權犯罪的高壓態勢,有力震懾不法分子,切實維護了市場秩序和企業合法權益。該案成功偵破后,知識產權方飛利浦公司專程向公安機關發來了感謝信,取得了積極的社會效果,樹立了安慶市法治化營商環境良好形象。
三、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審理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與方某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原告公司主營照明器具制造、銷售等,注冊的照明器具相關商標被評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其商號、商標、商品均具有極高知名度。該公司經調查發現,被告在淘 寶平臺開設的店鋪在商品宣傳圖片和標題、商品實物中使用了原告商標,且該商品非原告生產,屬于侵犯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被告方某某作為侵權店鋪經營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或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案涉店鋪已關閉。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物的價值、被告經營規模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方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0元。
典型意義:該案彰顯了法律對注冊商標的有力保護,有效遏制了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亂象。同時,警示網絡商家規范經營行為,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推動網絡商業環境更加規范有序。也鼓勵企業通過創新和誠信經營提升品牌價值,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促進市場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安慶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裁決漳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安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漳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車載手機支架”外觀設計專利的獨占許可使用人。2024年3月,其就該專利與被請求人為安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安慶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2024年5月,安慶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線上口頭審理,雙方圍繞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陳述了有關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以及被 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侵權比對;并且應被請求人要求,就公證書原件在線下進行了質證,被請求人出具了書面質證意見。經審理,安慶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車載手機支架”外觀設計專利獨占使用權的產品。
典型意義:該案線上口審過程中,在舉證質證和辯論環節,被請求人以對請求人提交公證書存疑為由,提出需要線下查看公證書原件。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質證的權利,確保證 據確鑿、定性準確,辦案機構在口頭審理結束后,要求請求人線下將公證書原件郵寄至辦案單位,交由被請求人進行質證,確保了該案的辦理程序合法、證據確鑿。公證書是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重要的證據類型之一。對公證書存疑,會影響行政裁決公平、公正。該案辦案機構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審理方式,嚴格履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法定程序,舉證質證充分;在被請求人對公證書存疑的情況下,沒有輕易采信公證書內容,而是充分保障當事人質證的權利,滿足被請求人提出的線下質證要求,既體現了行政裁決的公平、公正,又確保了該案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五、桐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處理徐某與桐城市某塑業有限公司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請求人徐某為名稱為“吹膜機換卷收料機構” 的發明專利權的獨占實施許可使用人。2024年5月30日,其就該專利與被請求人為桐城市某塑業有限公司的專利侵 權糾紛向桐城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經審理,桐城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為化解矛盾糾紛,桐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審理過程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被請求人配合請求人對涉案侵權產品進行拍照取證,并提供合法來源,請求人就涉案專利的使用行為,不再追究被請求人任何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該案件是桐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創新運用“新時代六尺巷工作法”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審理中,辦案機構了解到被請求人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其被控侵權產品花費高額資金購入,如停止使用,將對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針對該情況,桐城市場監管局積極與請求人溝通對接,最終請求人同意以被請求人配合取證并提供進貨來源為條件,不再追究被請求人涉案專利使用行為的侵權責任。既解決了被請求人經濟損失的問題,又為請求人從生產制造源頭進一步維護自身專利權提供了新的途徑,取得了多渠道化解專利侵權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創造和諧有序市場環境的良好效果。
六、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懷寧貢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3 年12月20日,懷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聯合宿松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宿松縣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F場發現該公司正在從事糕點生產作業,并在現場發現有標識為“懷寧貢糕”的糕點245箱,以及用于包裝貢糕產品的大包裝箱740個、中型包裝盒2.38萬個、小型包裝盒33.6萬個,上述包裝標簽均標有“制造商:懷寧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號:SC 124340822 05747、廠址: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臘樹鎮四合村良坂組 、產地:“安徽省懷寧縣”和“懷寧貢糕”等字樣。經查,當事人未經“懷寧貢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生產含有“懷寧貢糕”標識的糕點,當事人使用“懷寧貢糕”等標識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累計達45萬元。最終,懷寧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因涉案金額達到追訴標準,懷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將該案移送懷 寧縣公安局查處。當事人陳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四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案情復雜,生產銷售行為跨懷寧縣管轄范圍。懷寧縣市場監管局啟動跨區域、跨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與相關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對案情進行周密偵察、順藤摸瓜,一舉搗毀生產窩點,并對涉案當事人依法作出了處理,有效保護了“懷寧貢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懷寧貢糕”的品牌聲譽和產品品質,為這一深受當地老百姓喜愛的傳統節日產品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消費環境,是行刑銜接機制在保護地理標志產品、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的生動實踐,有較強的典型意義。
七、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審理某縣農業農村局茶業站與安徽某包裝公司、李某侵害“安吉白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安吉白茶”系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系馳名商標,在茶葉市場享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原告某縣農業農村局茶葉站系第 1511897號、第14982232號“安吉白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經調查發現,安徽某包裝公司在經營的網店銷售印有“安吉白茶”的包裝袋。原告認為安徽某包裝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李某作為該公司的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雖安徽某包裝公司所售產品為包裝袋類產品,但包裝袋上的標識能起到表明商品來源的作用,對公眾而言,看到該包裝袋 所售茶葉,通常會認為所購茶葉系產自該地的白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安徽某包裝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李某作為該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的邊界與侵權認定標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核心功能在于標識產品特定地域來源及品質特征,其保護范圍不限于商品本身,亦延伸至可能引發消費者混淆的關聯商品。即使被訴侵權方銷售的是包裝袋而非茶葉,但其標識足以使公眾誤認商品來源,構成對商標識別功能的破壞,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使用”及“幫助侵權”的認定,將此類“幫助性使用”納入侵權范疇,為同類案件提供了“關聯商品侵權”的認定標準,填補了司法實踐中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間接侵權的裁判空白。該判決對電子商務場景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示范意義,提示網絡經營者需審慎審查商品標識合法性,不得利用網絡渠道變相實施侵權行為,有助于維護區域品牌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八、桐城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徽某印務有限公司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2023年11月2日,桐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安徽某印務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在現場發現存放帶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名稱和標志的白卡紙購物袋成品、已模切未糊制成型的半成品共計3000只。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委托印制手續和許可使用證明文件,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自行曬制帶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名稱和
標志的PS印版,已印制帶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名稱和
標志的白卡紙購物袋成品420只,半成品2580只,均未向市場銷售。PS 版制作成本20元,為一次性使用,印完后已作廢品處理。經桐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走訪了本市區域內其他兩家同業經營者,以調查案涉白卡紙購物袋的市場價格,計算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 為5795元,無違法所得。最終,桐城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行為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指的為商業 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桐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15000元。
典型意義:為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發揚奧林匹克精神,國務院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在北京成功申辦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后,我國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進行了修訂。本案中,當事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續情況下,以牟取商業利益為目的,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商業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桐城市市場監管局對本案的查辦,有力規范了本轄區包裝印刷產業規范守法經營,起到以點帶面,辦理一件、震懾一片的作用。
九、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劉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宋某某等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張某某將黃梅戲、廬劇、黃梅小調等戲曲作品復制到空白 TF 卡,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將上述作品制作成光盤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50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2024年6月19日,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人劉某某、宋某某 、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8萬至10萬不等刑罰。被告人復判息訴未上訴。
典型意義:黃梅戲、廬劇、黃梅小調等傳統戲曲,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和濃厚的地方特色,深受人民群眾的喜愛,也是承載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不法分子卻盯上了這個“香餑餑”,將魔爪伸向了戲曲領域,通過將戲曲復制到空白光盤、TF 卡中,銷售牟利。本案中劉某某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戲曲作品進行復制和出售,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該案的判決對尊重和保護優秀戲曲文化成果,堅決打擊侵犯戲曲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營造良好的版權維權氛圍,呵護和鼓勵傳統戲曲發揚廣大具有典型意義。
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太湖某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與石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太湖某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多次承包中鐵一局廣州分公司及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分包項目,石某某系項目的現場施工負責人,負責具體對接。該勞務公司認為石某某利用項目負責人的身份便利,掌握了業主公司需進行勞務分包的信息,私自承接了工程項目,侵害公司的商業秘密。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案中石某某獲取的與案外人的合作信息是否屬于該勞務公司的商業秘密,應當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本案中,案外人的交易意向包括具體需求、價格咨詢等信息因具有即時性和私密性,能帶來現實利益,應當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信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但采取保密措施是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該勞務公司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了適當、合理的保密措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判決駁回該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須具備“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三要素。本案中,法院雖認可涉案信息具有經濟價值且未被公開,但因勞務公司未能證明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簽訂保密協議、限制信息接觸范圍、設置保密標識等 ),最終認定不構成商業秘密。該“敗訴結果”警示市場主體須以制度化、證據化思維落實保密管理,避免因權屬模糊引發糾紛 ,又重申了司法實踐中對“保密措施”的嚴格審查標準,對優化市場競爭秩序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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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脈,是營商環境、數字政府、數字經濟、低空經濟、民營經濟、產業發展、數字企業等領域的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評估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資源目錄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數據智能評估系統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城市、政府和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數據局、行政審批局等政府客戶、中央企業和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