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強對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專業指導,提升辦案質量與效率,震懾侵權違法行為,積極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了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評選工作。經地方推薦、遴選審核和專家評審等環節,最終確定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共30件。

其中,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10件,涵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類專利,包括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假冒專利查處等案件類型;涉及藥品、電子設備、環保、日用品等領域。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10件,涵蓋商品、服務兩類商標,包括查處商標侵權和一般違法行為等案件類型;涉及汽車、消費電子、白酒、服裝等領域。地理標志、特殊標志、官方標志行政保護典型案例10件,包括查處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侵犯以地理標志注冊的證明商標專用權、擅自使用官方標志、侵犯第九屆亞冬會吉祥物、“神舟十五號載人飛行任務”等特殊標志專有權的案例。上述典型案例中,涉民營企業案例17件,涉外資、合資企業9件,具體辦案機關覆蓋16個?。▍^、市),代表性較強。

發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助力高質量發展取得的顯著成績,充分彰顯了我國嚴厲打擊各類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的決心和信心,是知識產權工作護航國家重大工程、維護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合法權益、切實保障民生福祉的具體行動,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持續優化創新和營商環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

附: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docx

2024年度知識產權

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2024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作為PI3K抑制劑的吡啶并【1,2-A】嘧啶酮類似藥”系列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正大天晴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于2018年11月6日、2014年12月24日、2018年6月1日獲得“作為PI3K抑制劑的吡啶并【1,2-A】嘧啶酮類似藥”“吡啶類化合物、其制備方法、包含該化合物的藥物組合物及其用途”“取代的2-氨基吡啶類蛋白激酶抑制劑”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分別為ZL201580027396.1、ZL201110183274.5、ZL201480007081.6。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系列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12月,請求人正大天晴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與被請求人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某化工公司)、某(上海)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化學公司)、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某生物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6件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對6件系列案件進行集中受理、分類處理、快速辦理。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上海某生物公司對被控侵權事實完全認可,辦案部門依法先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上海某生物公司立即在其官網上停止展示被控侵權產品,并一次性向請求人支付10萬元。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進一步調查相關聊天記錄和歷史交易記錄,認定上海某化工公司、某化學公司運營的網化商城作為電商平臺,提供了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并作為交易方可以向終端消費者提供具體產品,構成侵權行為。


2024年3月,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已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被請求人上海某化工公司、某化學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專家點評】

該案中,行政機關通過深入調查平臺歷史交易數據及案外人信息,精準認定了涉案電商平臺是直接參與交易的經營者,從而為準確適用法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辦案部門對6件系列案件集中受理、分類處理、快速辦理,體現了高效、靈活和公正的特點,彰顯了上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速度、力度、專業度與嚴謹度,既有效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示范,也為電商平臺規范運營、防范法律風險提供了明確指引。(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袁真富)


案例二、江蘇省蘇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連接件”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A.雷蒙德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獲得名稱為“連接件”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200580030301.8。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4年2月28日,請求人就其與被請求人蘇州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蘇州市知識產權局提起處理請求,蘇州市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未經許可,擅自實施涉案專利,其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汽車流體管路快插接頭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構成對請求人專利權的侵犯。被請求人辯稱,其未對被控侵權的連接件產品進行量產,僅根據請求人的要求,生產小批量樣品。


經審理,蘇州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存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即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插入部”的技術特征,蘇州市知識產權局最終認定“插入部”為涉案專利的使用環境特征,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能夠適用于涉案專利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2024年5月23日,蘇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蘇州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并且不得銷售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專家點評】

使用環境特征是專利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權利要求中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使用背景或條件的技術特征,通常通過限定技術方案的使用背景、條件、適用對象等,進而間接限定專利保護對象。使用環境特征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權利要求,對其進行準確辨識在專利侵權判定中有一定難度,對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技術和法律素質等方面提出了較高要求。該案的辦理體現了地方專利行政執法人員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較強的能力,精準認定復雜的專利侵權行為、準確作出專利侵權判定,為此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與指導。(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司法中心主任 姚兵兵)


案例三、浙江省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梅奧(浙江)細胞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假冒專利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7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檢查中發現梅奧(浙江)細胞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私密可康抗菌液”“瑞蓓茲抗菌液”等兩款消毒產品的外包裝標注“國家發明專利專利號202011528283.9”等字樣,涉嫌假冒專利。2024年5月20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涉案產品的外包裝紙盒及鋁罐上標注的“國家發明專利專利號202011528283.9”屬于虛假的專利號,實際未被授予專利權。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等經營鏈條涉及浙江省、江蘇省等地區的多個經營主體。為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托長三角地區聯動執法機制,聯合江蘇省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位于當地的產品鋁罐包裝生產企業蘇州某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查明了涉案產品包材的生產數量及具體流向。截至案發,當事人售出“私密可康抗菌液”2929盒,銷售額共計17.66萬元;售出“瑞蓓茲抗菌液”896瓶,銷售額共計7.17萬元;兩款商品的銷售總金額為24.83萬元。


當事人的相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構成假冒專利行為。2024年8月30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公告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4.83萬元,罰款24.83萬元,罰沒款合計49.66萬元。


此外,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還系統性地對市內外其他有關違法主體開展了案件調查和異地移送工作,對產品生產、包裝、加工、銷售等環節違法行為進行全鏈條查處。在本系列案中,杭州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獲假冒專利產品9952盒,依法對市內7家涉案主體作出罰沒87.1萬元的行政處罰,向江蘇省常熟市以及浙江省內的寧波市、溫州市、金華市等地移送案件線索6條,形成案件查辦閉環,全面實現了“打源頭、端窩點、摧網絡、斷鏈條、查流向”的打擊目標。


【專家點評】

該案是一起嚴格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專利使用、打擊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該案的典型意義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晰假冒專利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執法部門精準查明涉案假冒專利產品的銷售量和銷售額等基本信息,準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是加強民生熱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部門追根溯源,對產品生產、包裝、加工、銷售等環節的違法行為進行全鏈條查處,有力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通過長三角地區執法協作機制,執法部門跨區域協同執法,對轄區外違法主體依法開展案件調查和移送,有力打擊了假冒專利違法行為,凈化了市場環境。(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張明)


案例四、安徽省合肥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手機及其主體”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5日獲得“手機及其主體”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330765906.2。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合肥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直播平臺經營的“魅紫機械旗艦店”內銷售、許諾銷售的某款手機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于2024年8月22日向合肥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裁決請求。


2024年8月23日,合肥市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2024年10月15日,合議組組織口頭審理,雙方當事人圍繞專利侵權糾紛陳述了有關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以及侵權比對。合議組采取“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侵權判定原則,又參考局部外觀專利設計侵權判定的“獨立侵權判定”方法,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2024年11月7日,合肥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在直播平臺開設網店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構成侵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下達裁決書后,合肥市知識產權局應被請求人請求對侵權賠償金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簽訂調解協議,被請求人及時支付賠償金。


【專家點評】

該案請求人為國產手機行業的頭部企業,相關專利產品外觀極具辨識度和創新性,備受消費者青睞。案件的處理體現了專利法修訂后引入局部外觀設計對于保護創新的重要作用。該案中,行政機關將“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與“獨立侵權判定”相結合,為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作出有益的實踐探索。合肥市知識產權局發揮行政裁決和多元化解優勢,進行“先裁決、后調解”,便捷、高效地化解了該起糾紛,有利于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執行院長、博士生導師 宋偉)


案例五、山東省知識產權局處理“5-羥基-4-硫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組合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于2012年12月12日獲得名稱為“5-羥基-4-硫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0580010635.9。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裁決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8月24日,請求人就其與被請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山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裁決請求。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涉案專利方法生產化合物產品并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涉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估算年產量超過10噸,并多次出口印度,侵犯請求人專利權。


被請求人認為,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化合物與涉案專利中的并不一樣,反應機理不同,因此沒有使用涉案專利方法進行生產,并且提交了環評報告及實驗數據。


由于雙方爭議較大、技術問題復雜,被請求人提出鑒定申請,希望由第三方鑒定機構通過實驗方法還原環評報告中的生產流程。合議組在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啟動鑒定工作。山東省知識產權局與法院溝通協調,獲得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清單并確定鑒定機構。案件辦理過程中,合議組組織當事人進一步加強溝通,雙方和解意愿增強。2024年11月18日,在山東省知識產權局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簽訂調解協議。


【專家點評】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按照《山東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辦法》的級別管轄規定辦理涉外和重大案件,充分發揮省級專利行政裁決專業優勢,運用好各方技術支撐資源,有效開展檢驗鑒定,使復雜專利技術案件得到高效精準的辦理。該案社會關注度很高、涉及糾紛金額巨大,同時又是涉外案件,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堅持同等保護原則,用高度的專業性和嚴謹的工作程序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取得了圓滿的結果,高效妥善化解了專利侵權矛盾糾紛。(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 崔立紅)


案例六、浙江省寧波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打火機燃燒頭”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寧波百晨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百晨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獲得名稱為“一種打火機的燃燒頭”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20976426.X。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12月,請求人就其與被請求人慈溪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科技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寧波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經寧波市知識產權局多次調解后,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并提請撤案。后因被請求人毀約,請求人再次提出請求。2024年5月6日,寧波市知識產權局予以立案。


百晨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與請求人實用新型專利完全相同的打火機部件,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某科技公司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描述的“進氣組件”技術特征應當屬于功能性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相應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且涉案專利的特征屬于現有技術,不構成侵權。


寧波市知識產權局認定,涉案專利的核心發明點并非在“進氣組件”,權利要求中限定了“進氣組件”與套管的具體方位關系,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據此合理預期進氣組件的具體實施方式,該特征本質上仍然是結構性特征,不屬于功能性特征。同時,現有技術缺少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導電杯的外段安裝在所述瓷杯外壁”這一核心發明點特征。因此,現有技術抗辯亦不成立。


2024年7月18日,寧波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某科技公司侵犯涉案專利權,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該侵權產品,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后某科技公司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行政機關的裁決認定,并駁回某科技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該案是認定涉案專利中功能性特征的典型案例。雙方當事人均為涉案領域知名企業,在細分領域市場中占有率排名前幾位,且涉案侵權產品均為雙方的主營業務,雙方糾紛長達十余年。案件辦理全過程中,寧波市知識產權局細致調查、準確認定,最終作出公平公正的行政裁決,體現了對專利權的有力保護,充分展示了保護知識產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決心和力度。(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黃武雙)


案例七、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處理“用于具有靈活的消息大小和可變的位長的串行數據傳輸的方法和裝置”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稱博世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獲得“用于具有靈活的消息大小和可變的位長的串行數據傳輸的方法和裝置”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280032394.8。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博世公司發現,上海某微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某技術公司)未經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上述具有CAN FD模塊、支持CAN FD協議的“KF32A156”系列、“KF32A146”系列車規級32位MCU產品,涉嫌侵犯其涉案專利。2021年7月,博世公司向某技術公司發送郵件邀請溝通許可談判事宜,開啟談判進程。雙方在后續兩年多時間內進行了多次線上線下的談判,期間出現諸多分歧,均未獲得實質性進展。


2023年10月,博世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下稱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23年10月10日,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予以立案。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后,被請求人認可其實施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事實情況,并表達了調解的意愿。在合議組主持下,前后共召開五次單方、多方等不同形式的調解會議,同時合議組對雙方存在部分爭議的保密內容進行了確認。


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合議組的主持下達成和解,簽訂調解協議。2024年2月20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述調解協議予以司法確認。


【專家點評】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是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于2024年1月正式施行,賦予直轄市的區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權。該案的成功辦理是探索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積極嘗試。浦東知識產權局通過嚴格落實調解優先推薦機制解決,為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方與實施方提供了可靠的平臺,促使雙方達成和解,為處理類似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有益借鑒。(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許春明)


案例八、福建省漳州市知識產權局協同廣東省汕頭市知識產權局聯動處理玩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汕頭市某智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被許可(獨占許可)使用“玩具(逆行守護神)”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030459180.6。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該系列案中,請求人位于汕頭市,被請求人漳州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漳州市薌城區某有限公司、漳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均位于漳州市薌城區。2024年6月,根據訴調對接機制,漳州市知識產權局應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邀請,指導薌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該系列專利侵權糾紛的訴中調解,同時運用“益企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協作機制,商請聯盟成員單位汕頭市知識產權局協同調解。


漳州市、汕頭市兩地知識產權部門分別實地走訪被請求人與請求人,了解到三家被請求人均經銷該案被訴侵權產品,標的物相同,存在互相等待觀望、擔心調解結果不均問題;請求人則希望案件盡快得到處理,降低跨區域維權成本。兩地知識產權部門聯合研判,三案合并調解能消除被請求人的顧慮,也有助于請求人一次性解決糾紛,縮短維權時間。請求人與被請求人均接受這一調解方案,達成了初步合意,被請求人停止銷售并給予請求人一定補償。后請求人向法院撤訴,隨即就同一事實向薌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處理請求。2024年6月24日,薌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予以立案。漳州市、汕頭市兩地知識產權部門開展線上聯合審理,對三起案件合并調解。2024年6月27日,出具行政調解協議書,并進行司法確認,三起案件快速辦結。


【專家點評】

該系列案充分發揮了“益企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跨區域協作的優勢。漳州市與汕頭市知識產權部門秉持協同共治理念,對兩地涉案當事人開展聯合調解工作,有效打破了地域限制,實現了資源的優化整合與信息的高效共享。相較于傳統調解模式,調解時間顯著壓縮,調解效率大幅提升。此外,該系列案件還創新性地采用了合并調解、合并調解協議書、合并司法確認的模式,這一創新舉措緊密貼合案件實際,以高度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成功實現了“一次調解,三案化解”的良好效果,為知識產權糾紛的高效解決提供了極具借鑒意義的范例。(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教授 林秀芹 董慧娟)


案例九、湖南省瀏陽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煙花筒打孔插引裝置的集成導向機構”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黃某亮是瀏陽市大瑤鎮萬發花炮機械廠的負責人,其于2022年11月1日獲得“一種煙花筒打孔插引裝置的集成導向機構”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 202221940635.6。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4年4月19日至21日,煙花爆竹產品訂貨交易會在湖南瀏陽舉行,瀏陽市知識產權局在現場設立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


2024年4月19日,專利權人黃某亮在交易會上發現,瀏陽市大瑤鎮某機械廠展銷的組合煙花外筒組裝機插引裝置,涉嫌侵犯其專利權。隨后,專利權人向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提出處理請求。瀏陽市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4月20日立案,并于撤展前進行調查取證。由于該案中涉嫌侵權的技術特征判定較為復雜,為保證技術認定科學、公正、準確,該局分別委托湖南某知識產權鑒定評估中心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獨立進行技術鑒定,兩家單位出具的《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在侵權判定關鍵內容與核心結論上一致。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生產、銷售的插引裝置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被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購自案外人鄒某某,自身未實施生產侵權行為,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瀏陽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在蓋板上設有供擋件通過的孔,與涉案專利在底板上設孔不同。但從技術手段看,二者工作原理、實現功能及達到效果基本相同,僅是位置簡單變換,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無需創造性勞動,且未帶來功能效果的明顯差異,構成等同特征。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保護范圍。此外,被請求人多次向案外人鄒某某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用于制造組裝機,雖未實施生產侵權行為,但將其作為零部件使用,實施了使用專利產品的行為。同時,被請求人將安裝有侵權產品的組裝機銷往醴陵,實施了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


2024年7月8日,瀏陽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銷售、使用的組合煙花外筒組裝機插引裝置構成侵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使用侵權產品。


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瀏陽市知識產權局在作出行政裁決后主動組織當事雙方開展多輪調解磋商。最終,雙方自愿成功達成和解。


【專家點評】

湖南瀏陽是世界聞名的花炮之鄉,煙花爆竹產業年總產值超500億元,帶動從業人員超30萬人。瀏陽市知識產權局聚焦專利糾紛頻發的區域重點產業,入駐科技創新成果集中展示的行業展會,既方便維權,又靈活固證,兼顧展會的正常秩序與行政裁決高效辦案的要求,并以“先裁后調”的方式將糾紛根本性化解,是知識產權行政裁決護航當地支柱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同時,該案還充分發揮了知識產權鑒定的作用,展現了基層執法能力的全面提升,是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秩序的典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與推廣價值。(湖南省知識產權局專家顧問 尹承麗)


案例十、河北省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處理“自鎖式超高強通脹膨脹螺栓”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趙某興于2015年4月29日獲得名稱為“自鎖式超高強通脹膨脹螺栓”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1420781157.8。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河北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后,采用購買方式取證,并在“可信時間戳”認證下拍攝并上傳視頻。2024年6月18日,請求人向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被請求人認為視頻中被控侵權產品展示不全,無法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當庭提交的被控侵權產品未由公證處進行封存,但對相關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僅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請求人認為,“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系“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作出,證明被請求人實施了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


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視頻證據中的穿刺螺栓產品與庭審提交的被控侵權產品實物相同具有高度可能性。在被請求人未能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存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2024年10月17日,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許諾銷售、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侵犯請求人涉案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專家點評】

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舉證難”一直是困擾權利人維權的突出問題。石家莊知識產權局在處理該案時,充分考慮證據之間的關聯性,通過各個證據之間存在的緊密聯系,能夠互相驗證,以此對證據的三性作出合理的認定,進而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終認定侵權行為。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在該案中關于證據的認定,對于破解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依法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典型范例。(中國科協學會服務中心科技法律專家 張永華)



2024年度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勞斯萊斯”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系列案


【案情簡介】

第4979295號“圖片”商標是勞斯萊斯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斯萊斯公司)在第12類“汽車車身;汽車”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10月13日。第18695108號“圖片”商標是羅爾斯-羅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類“汽車;汽車車廂;汽車車座”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第862358號“圖片”商標是寶馬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類“汽車;汽車引擎;汽車零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8月13日。


2023年7月19日,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接到商標權利人投訴,反映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出租的車輛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局成立專案組,于2023年8月2日對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10余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自然人毛某琪(另案處理)購入青島某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與勞斯萊斯公司“銀云”車高度相似的車輛,在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涉案車輛上加裝 “勞斯萊斯”等商標標識。10余名當事人在明知毛某琪名下車輛并非“銀云”車的情況下,仍租賃涉案車輛,并在多個互聯網交易平臺開設婚車租賃店鋪,提供婚車租賃服務,使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待租車輛與商標權利人存在特定關系。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合計19.37萬元。


2024年8月14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批復,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并依照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10余名當事人累計作出罰款71.49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商標侵權行為傳統上主要涉及侵權商品的制造、銷售等環節,近年來也延伸到商標侵權商品的商業使用領域,但對于出租侵權商品行為是否違法、如何查處,此前在我國商標執法實踐乃至司法實踐中都鮮見先例,未有定論。該系列案通過查處出租假冒“勞斯萊斯”婚車這一侵權違法行為,明確了出租侵權商品的定性和商標法律條款的適用,體現了執法部門嚴格執法的決心,提振了外資企業對上海乃至全國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的信心。(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袁真富)


案例二、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圖片”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62951931號“圖片”商標,是路易威登馬利蒂在25類“圍巾;披肩;領帶”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9月27日。第G1130243號“圖片”商標,是FendiS.r.l.在第25類“圍巾;披肩(披肩式大衣領);領結”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6月6日。第248936號“圖片”商標,是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在第25類“圍巾”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4月29日。第5102806號“圖片”商標,是古喬古希股份公司在25類“圍巾;領帶”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第1058390號“圖片”商標,是博柏利有限公司在25類“服裝、帽”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024年3月,麗水市松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反映轄區內有團伙制售假冒國際知名品牌圍巾,迅速組織執法人員暗訪排查鎖定倉庫位置,聯合松陽縣公安局開展突擊行動。經過4天連續清點,現場查獲涉嫌侵犯“圖片”“圖片”等11個國際知名品牌注冊商標的圍巾、絲巾6.3萬余條,印有上述商標標識的包裝盒、紙袋、卡片34萬余件,以及封裝設備2套。


為推進全鏈條打擊,2024年8月下旬,松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松陽縣公安局聯合專案組組織第二次集中收網,又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一舉搗毀位于嘉興桐鄉市及杭州市拱墅區、臨平區的3個制假售假窩點,又查獲各類假冒國際知名品牌標識3萬余個、侵權成品圍巾數千條,印有LV圖案的半成品布料500余米,按照正品價格計算金額超3億元,生產銷售范圍輻射五省七市。


經查明,李某光伙同陳某明等人自2020年9月起,通過采購原料委托劉某、陳某飛(另案處理)加工的方式,生產假冒“圖片”等注冊商標的圍巾、絲巾等商品,并從尾貨市場收購標有“圖片”等商標的圍巾、絲巾等商品,存儲于倉庫,用于銷售。截至2024年3月19日案發,已形成以李某光、陳某明等人為骨干,集管理、推廣、銷售于一體的售假團伙,輻射區域廣、下游零售商眾多,涉案8名團伙成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4年3月28日,松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因涉案金額巨大,已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將本案移送松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24年12月17日,云和縣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陳某明、李某光等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到三年不等刑期,罰沒共計1011.1萬元,已全部追繳入庫。


【專家點評】

該案件涉案金額超過3億元,生產銷售范圍輻射五省七市,是近年來該地查獲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在案件偵辦期間,有關部門靈活開展行刑銜接工作,由以往的單線作戰模式轉為商標執法部門、公安部門聯合行動,有效提高了辦案質量與效率,并通過構建“雙向銜接協作”“聯絡專員通道”等機制,進一步加強了與權利人之間的溝通協作,依法平等保護了國外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案在高效查處商標侵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等方面具有典型意義。(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張偉君)


案例三、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圖片”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76096號“圖片”商標是歐萊雅公司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第7375163號“圖片”商標是歐萊雅公司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8月20日。第1536298號“圖片”商標是資生堂美洲公司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1年3月13日。第677248號“圖片”商標是寶潔公司在第3類“各種化妝品”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4年2月13日。


2024年8月12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收到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移送材料,對當事人廣州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商標侵權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經查,2023年2月9日、2023年8月19日,當事人通過某視頻平臺,為他人直播帶貨,銷售假冒“圖片”“圖片”等注冊商標的化妝品,收取銷售額10%的傭金,共計120余萬元。


2024年12月19日,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侵權行為。根據《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第十一條“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的,按照幫助侵權獲得的收入計算違法經營額”的規定,認定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20余萬元。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的關鍵在于根據涉案當事人在直播帶貨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準確界定其應負的責任究竟屬于民事責任抑或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執法部門結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準確將明知售假的直播帶貨行為定性為給銷售假冒商品提供便利的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罰,有利于制止侵權,保護消費者和權利人的利益,也為今后處理類似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鑒。該案的查辦,對于增強直播帶貨主播法律意識,規范網絡直播行為,推動新業態規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理事 黃暉)


案例四、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惡意申請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7日,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收到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移送線索,反映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2024年2月5日,該局立案調查。


經查,自2019年11月1日起,當事人委托蘇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某服務公司)代理商標注冊業務。2019年11月1日起至案發,當事人委托蘇州某服務公司申請注冊商標共計75件,其中已注冊44件,其余31件是其他狀態,分別是商標無效21件、異議程序完成3件、駁回待復審3件、駁回復審中1件、駁回復審完成3件。當事人申請注冊的第73375735號“圖片”商標、第73365269號“圖片”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于2023年12月20日及2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認定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當事人僅申請注冊了商標,實際沒有開展經營活動,沒有實際經營地址。


當事人的關聯公司蘇州某整體包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某包裝公司)通過在網絡平臺展示帶商標包裝、吊牌的服裝輔料供客戶挑選??蛻粼谔K州某包裝公司購買服裝輔料后,蘇州某包裝公司將當事人注冊的商標作為購買輔料的增值服務贈予客戶,案發時當事人已轉讓 53 件注冊商標。鑒于未直接收取商標轉讓費,認定當事人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無違法所得。


2024年5月17日,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和《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和《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商標只有通過不斷使用才能顯示出其價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往往不當占用商標資源,破壞商標管理秩序。打擊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囤積的行為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綜合治理的重點工作,同時也面臨一定的困境,需要準確認定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標準,完善跨地域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的聯動治理機制。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探索長三角區域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執法的聯動機制。嘉定和常熟商標執法部門通過線索移送、執法聯動、信息共享,嚴厲打擊區域范圍內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有助于維護商標注冊秩序,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生態。(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 張懷?。?/span>


案例五、湖南省長沙市知識產權局、長沙市天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圖片”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5835927號“圖片”、第15835929號“圖片”商標是依科沃特系統有限公司(英文名稱:ECOWATER SYSTEMS LLC.)在第11類“水凈化設備和機器;水凈化設備”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27年10月6日、2029年9月20日。依科沃特系統有限公司授權昆山怡口凈水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怡口”)為怡口牌水處理產品在中國唯一的進口商和經銷商,可以以自己名義在授權范圍內維權,授權期限為2007年5月16日至2027年5月17日 。


2023年10月23日,長沙市知識產權局、長沙市天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昆山怡口舉報,對長沙市芙蓉區某水電安裝服務經營部(以下簡稱“某服務部”)進行檢查。經查,2004年6月,長沙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電公司”)與昆山怡口簽訂《經銷協議》,約定某機電公司為昆山怡口一級經銷商,202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終止合作。2021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昆山怡口給予某機電公司“圖片”“圖片”商標為期6個月的臨時許可,授權銷售庫存產品。某機電公司將庫存產品全部贈送給合作維修服務的當事人某服務部。2022年12月,超過商標授權期后,某服務部又通過某電商平臺采購一批標注“圖片”“圖片”的濾芯,貨值合計20080元。同時,上述商品附有上述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標簽243張。某服務部未經某機電公司查驗,將上述商品寄存在某機電公司倉庫。2023年2月,某服務部對外銷售了一套含有“原裝進口壓縮活性炭(CTO)”濾芯的凈水設備,整套設備售價1865元(含其他產品耗材1715元,濾芯150元),其中侵權濾芯以原價銷售,其余商品均未銷售。2023年10月,消費者譚某獲悉某服務部并非“怡口”品牌指定維護商,遂向昆山怡口咨詢該濾芯是否為正品。經昆山怡口技術人員辨認,涉案商品非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許可生產的產品,譚某遂向監管部門舉報。


2023年12月5日,某服務部對昆山怡口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出異議。長沙市知識產權局要求昆山怡口進行第二次辨認,并要求某服務部提供合法進貨來源證據,要求昆山怡口參照生產樣品/標識、設計圖紙,通過外觀對比、解剖對比等方法,出具更為詳細的辨認報告。由于某服務部不能提供合法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進貨合同、進貨發票,無法證實涉案商品合法進貨來源。執法人員對照技術指標、參數,逐一反駁當事人反證證據。最終,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綜合判斷認定涉案產品確屬侵權假冒產品。


經長沙市知識產權局調解,某服務部向消費者賠償8000元,并與某機電公司聯合署名向昆山怡口發出《致歉函》。2024年6月28日,長沙市知識產權局收到昆山怡口簽章的《諒解書》。


2024年7月15日,長沙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銷售假冒“圖片”“圖片”注冊商標的凈水器濾芯,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及時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履行退款和賠償義務,得到了權利人及消費者的諒解,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圖片”“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凈水器濾芯151個和商標標識243張,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存在兩方面可復制推廣的指導意義。首先,執法人員對案件關鍵證據“辨認意見”這一書證開展了教科書式的認定,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第二十條對辨認意見的認定原則。充分體現了在商標行政執法中執法機關對出具辨認意見的辨認人的主體資格及辨認意見的真實性的審慎態度,以及對證據規則的嫻熟運用能力。其次,執法人員充分考慮案件具體情形,創新性地將“行政處罰+行政調解”兩種糾紛解決方式有機結合,既依法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將行政執法對經營主體的影響降到最低,較好地把握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度”。(湖南省知識產權協會常務理事 言琳芝)


案例六、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4181840號“圖片”商標是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


2023年7月,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圖片”商標注冊人舉報,對當事人某培訓南京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主要經營出版物零售、教育培訓等業務,先后在多個網絡平臺注冊宏湃電網、宏湃培優等賬號。當事人在不同平臺及公司經營場所內發布培訓課程、培訓成效等信息,組織學生學習電網招聘相關知識,未經授權在網頁和材料上使用與第4181840號“圖片”商標近似的“圖片”“圖片”標志,讓學員誤以為當事人是國家電網主辦的培訓機構。


2022年以來,當事人營業收入共計80余萬元,含培訓費、技術服務費、電商平臺出版物零售費、咨詢服務費,其中培訓費與商標侵權行為有關,違法經營額28.97萬元。


2024年5月22日,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并依照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43.46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近年來,新媒體已經成為商標侵權的重要場所,該案中,執法人員對于違法事實進行了細致的調查,尤其是查明當事人通過新媒體實施違法行為的事實,辦案流程清晰、程序合法;對于已過追訴期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準確的認定,保證了處理決定的正確性和合理性;將違法收入與當事人的營業收入作了區分,將線上線下侵權行為統一考慮,對于來源于商標侵權行為的營業收入進行了認定,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董新凱)


案例七、江西省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北京大學”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6792677號“圖片”商標、第41197734號“圖片”商標、第6792636號“圖片”商標是北京大學在第25類“服裝;制服”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30年8月13日、2031年6月13日、2030年8月13日。


2024年1月20日,江西省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商標權利人投訴,對當事人共青城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登記注冊地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扣含有羽絨服發貨記錄的電腦主機一臺、印花設備一臺。當事人經營場所電腦內存有銷售“北京大學”羽絨服的銷售發貨記錄,并查獲一批裝有“北京大學”及“圖片”印花的快遞包裹,收件人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2024年1月31日,北京大學出具辨認意見,涉案商品非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許可生產的產品。


2024年2月7日,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銷售金額13.37萬元,已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將該案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專家點評】

此案為侵犯名校校名和?;兆陨虡瞬⒁扑凸矙C關處理的典型案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期調查取證,公安機關隨即進行偵查,凸顯了行政機關和偵查機關精準打擊、協同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能力。對于商標權利人而言,將校名申請注冊商標,既是對自身無形資產進行保護的重要手段,也可在法律層面奠定對校名進行保護的權利基礎。商標權利人應及時發現并制止侵權行為,同時應當注重商標侵權證據的留存,以便在維權過程中證明損失,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江西師范大學特聘副教授 胡建文)


案例八、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圖片”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36093728號“圖片”商標是江蘇千仞崗實業有限公司在第25類“羽絨服”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9月6日。


2024年1月18日,商丘市睢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商丘市睢陽區某服裝店進行檢查。經查,該店面門頭招牌標注“千仞崗”字樣,在店內的貨架上發現帶有“千·仞崗Qianrengang”吊牌的羽絨服392件,共83個型號。在該店試衣間發現標有“千·仞崗Qianrengang”字樣的長吊牌218個、短吊牌122個、合格證475個,帶有“千仞崗”商標的手提袋82個。


經查,當事人在2006年至2020年期間,一直在鄭州省級“千仞崗”羽絨服代理商處購進“千仞崗”羽絨服進行銷售。疫情期間不再銷售“千仞崗”羽絨服。2024年為了做羽絨服促銷活動,找人印制了一批“千·仞崗Qianrengang”吊牌,并在網上訂購帶有“千仞崗”字樣的手提袋。2023年12月31日,當事人在商丘市某大市場冬羽服裝店購進89件“冬羽麗人”牌羽絨服;2024年1月10日,從鄭州市某服裝店購進125件“依夢緣”牌羽絨服;2024年1月15日,從鄭州市另一服裝店購進190件“菲霓”牌羽絨服。三種品牌羽絨服共購進404件,購進金額共計36926元。2024年1月份,當事人在自己的服裝店儲物間里,分別把購進的404件“冬羽麗人”牌羽絨服、“夢緣”牌羽絨服、“菲霓”牌羽絨服的吊牌剪掉,更換成自己印制的“千·仞崗Qianrengang”吊牌,然后把更換后的羽絨服放在店內銷售。當事人共銷售12件涉案羽絨服,銷售金額1963元。另查,被替換的“菲霓”“冬羽麗人”均為注冊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第8590538號、第4321282號,均為合法有效商標。同時,當事人印制的吊牌上標有的“千·仞崗服飾有限公司”屬于偽造廠名。


2024年4月16日,商丘市睢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反向假冒”商標侵權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冒用廠名違法行為。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的羽絨服商品和吊牌、手提袋及違法所得,罰款15.33萬元。


【專家點評】

反向假冒行為妨礙了商標標示來源、保障品質及廣告宣傳三大基本功能的正常發揮,損害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并誤導消費者,使其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本案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將其商品上的商標更換為自行印制的商標并銷售,剝奪了商標注冊人在自己的商品上附著自己注冊商標及向相關公眾展示其商標的權利,會使相關公眾對于羽絨服的來源產生誤認,構成反向假冒商標侵權。本案涉及多種違法行為,案情復雜,行政執法機關充分調查取證,準確定性查處,有力維護了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經銷秩序。(河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楊紅朝)


案例九、湖北省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圖片”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5576721號“圖片”商標是松滋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在第33類“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第1207092號“圖片”商標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3類“含酒精飲料(不包括啤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酒”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第3467940號“圖片”商標、第3467941號“圖片”商標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均至2034年8月20日。


2024年12月4日,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接到湖北白云邊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圖片”商標被許可人)投訴函,以及孝感市公安局干警電話,投訴和通報在孝南區兩處民房內,有人涉嫌制造(生產)假冒品牌白酒。支隊執法人員當天即聯合孝感市公安局,對李某涉嫌制造(生產)假冒品牌白酒的兩處窩點進行檢查,共查獲8個品牌(白云邊、江蘇洋河、五糧液、國窖1573、汾酒、水井坊、劍南春、習酒)系列白酒2318瓶,制假包裝材料3200余件,涉案貨值金額共計121.19萬元(不含低檔原料白酒、相關包裝材料和制造生產工具等)。經商標注冊人辨認,涉案商品非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許可生產的產品。


2024年12月19日,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由于涉案假冒白酒金額巨大,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假冒名酒商標侵權犯罪案。其成功查處充分彰顯跨部門高效協作、行刑無縫銜接和企業積極配合,有力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突出成效。首先,案涉八大全國名牌白酒,案值超百萬元,制假者犯罪故意明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行政查處和刑事打擊高效聯動,以雷霆之勢及時制止侵權犯罪,斬斷制假售假源頭,真正起到了充分震懾犯罪、有效保護產權和優化營商環境的綜合效果。其次,白酒行業制假售假不僅損害競爭秩序,更直接危及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此案的快速辦理守護了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最后,在本案查處過程中,多部門聯合執法,經營主體積極配合,為推動社會共治提供了鮮活的實踐樣本。(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 彭學龍)


案例十、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鹿邑縣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冒充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第74094383號“圖片”商標是北京大河岸萬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類“醫用草本提取物”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4年4月13日。第58247922號“圖片”商標是北京大河岸萬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類“醫用膏藥”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該商標于2024年12月10日轉讓給北京熙御圣方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盧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12345政府服務熱線轉辦問題線索,依法對鹿邑縣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大河岸萬密齋”溫養精萃保健膜涉嫌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3 年9月2日,商標注冊人北京大河岸萬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當事人簽訂商標授權使用協議書,授權當事人在其生產的溫養精萃保健膜上使用“圖片”“圖片”注冊商標。2023年11月起,當事人與商標注冊人簽訂供貨合同,累計生產銷售“大河岸萬密齋”溫養精萃保健膜 5萬盒,貨值金額100萬元。經確認,當事人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并標注注冊商標標記的“圖片”商標標識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的“圖片”商標標識存在顯著差異,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另一件注冊商標。


2024年11月22日,盧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屬于《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冒充注冊商標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例如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或超范圍使用,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損害其知情權和選擇權,或侵犯他人在其他類別上的商標權或者與他人其他商業標識混淆。該案是一起針對使用改變顯著特征的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違法行為進行有效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比對涉案產品商標和注冊商標的區別,準確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有力維護商標注冊制度權威性。(河南省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 田小伍)



2024年度地理標志、官方標志

和特殊標志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西省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擅自使用“山西老陳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04年8月,“山西老陳醋”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護范圍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縣、杏花嶺區、萬柏林區、小店區、迎澤區、晉源區、尖草坪區;晉中市榆次區、太谷縣、祁縣現轄行政區域。第6173333號“圖片”商標為山西省醋產業協會在第30類“醋”商品上核準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


2023年12月25日,山西省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線索,稱山西某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食醋涉嫌抽檢不合格,經太原海關技術中心檢測發現,當事人上述批次的食醋不符合產品明示的標準。經查,當事人產品標簽上注明“山西老陳醋”字樣,但未獲得授權,也未經山西老陳醋產區內的企業授權委托生產。涉案總貨值2500元,違法所得690元。


2024年3月3日,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山西老陳醋保護條例》第十條第四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規定,依據《山西老陳醋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作出沒收食醋362瓶、沒收違法所得690元、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的查處過程和處罰決定體現出如下特點:一是通過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程序,形成合力,及時查處侵犯地理標志違法行為;二是有效維護了蘊含地方特色且享有很高市場知名度的地理標志;三是適用的地方性法規極具行業針對性和地方立法特色。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部門精準適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查處程序合法,有力打擊了侵犯地理標志的違法行為,保證了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趙銳)


案例二、安徽省黃山市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擅自使用“杭白菊”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02年6月,“杭白菊”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政府,保護范圍為桐鄉市所轄行政區域。


2024年10月9日,安徽省黃山市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網絡交易監測信息,對位于歙縣富堨鎮的某茶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開設有網絡店鋪,展示的產品標簽上標有“品名:杭白菊,配料:杭白菊”,但其商品詳情頁中展示的產品圖片不是杭白菊,且當事人不在“杭白菊”保護范圍的產區內,不是授權企業,也沒有購進過杭白菊原料。


2024年11月7日,黃山市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隨著電商的發展,地理標志產品侵權案件具有取證難、查處難等問題,該案使用了區塊鏈技術對電子數據予以保全。該案的查處,既充分運用了數字化技術,又是跨區域協同執法,對運用先進技術保護地理標志具有借鑒意義,是知識產權領域聯合執法打擊侵權假冒的典型案例。(中國計量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  張妮)


案例三、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擅自使用“香云紗”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11年7月,“香云紗”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香云紗協會,保護范圍為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現轄行政區域。


2024年7月22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案件線索,對南海區某服飾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采購服飾成品,自行掛上標有“香云紗”字樣的吊牌,將36件標稱“香云紗”的服飾置于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售出9件,剩余27件尚未售出,違法所得6891元。當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香云紗”服飾對應的進貨單據。經香云紗協會質量監督專家對尚未售出的商品進行檢測,認定涉案商品均未經“過泥”工藝流程,不能認定為“香云紗”產品。


2024年11月11日,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27件違法銷售的非“香云紗”產品、沒收違法所得6891元、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認定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使用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行為違法,借助該產品領域專家的鑒定,客觀準確認定侵權產品的特征,事實認定的證據充分,執法程序規范,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清華大學副教授  馮術杰)


案例四、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Tequila”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4280597號商標“圖片”是墨西哥特其拉管理委員會在第33類“含龍舌蘭的酒精飲料;龍舌蘭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7月13日。


2024年3月6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轉送的違法線索,對某網店銷售的酒液商品進行檢查。經查,該款酒液灌裝地在西班牙,經墨西哥特其拉管理委員會辨認,涉案商品非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許可生產的產品。涉案商品共銷售29瓶,違法經營額1959元,違法所得1031元。


2024年12月19日,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31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為涉外案件,保護國外地理標志對于維護我國國際形象、增強外國企業投資信心及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充分考慮了地理標志所有人在申請證明商標過程中所公示的產品規則對于地理標志保護范圍的意義,結合當事人產品灌裝行為發生在特定地域范圍之外的事實,最終作出構成侵權的認定,對于酒類等存在灌裝工藝產品的地理標志保護,具有重要示范和參考意義。(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  尹臘梅)


案例五、浙江省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余姚年糕”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例簡介】

第8107577號商標“圖片”是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在第30類“年糕”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10月20日。


2024年5月8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相關投訴舉報,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產品貨架上展示的兩款年糕,包裝盒上印有“圖片”證明商標。執法人員還在倉庫發現印有“圖片”證明商標的包裝盒268個。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余姚年糕”證明商標的授權使用材料,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2024年7月2日,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且主動聯系權利人并申請辦理證明商標授權許可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從輕處罰,作出沒收包裝盒268個、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當事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也觸犯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通過規范的現場勘驗、證據固定及采取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等程序,有效維護了地理標志的專屬性和公信力。行政執法部門在案件查處后,主動延伸服務職能,對相關當事人開展產品合規和授權指導,實現了知識產權嚴格保護與產業健康發展的有機統一,充分體現了新時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積極作用。(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冀瑜)


案例六、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贛南臍橙”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6437839號“圖片”商標為贛州市贛南臍橙協會在第31類“柑橘”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10月20日。


2023年12月14日,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尋烏縣的一家果品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10月起至案發時共從福建省永春縣購進臍橙7.5萬公斤,其中0.5萬公斤臍橙用塑料框進行裝框后,貼上贛南臍橙的標識銷售給客戶,剩余7萬公斤尚未銷售。經核算,違法經營額共計3.15萬元。


2024年1月8日,贛州市尋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結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3年本)》第十一編第三條第二項第3目規定,作出罰款9.45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贛南臍橙品牌價值高,入選首批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互認互保名錄。該案當事人購進外地臍橙在贛州分揀包裝,貼上贛南臍橙標識,假冒贛南臍橙進行銷售,隱秘性強、欺騙性高、危害性大。行政執法部門對其依法嚴懲,具有較強的警示意義和典型價值,有力維護了贛南臍橙品牌聲譽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江西省撫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黃璞琳)


案例七、四川省廣元市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蒼溪紅心獼猴桃”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7866425號商標“圖片”為蒼溪縣獼猴桃協會在第31類“紅心獼猴桃”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11月20日。


2024年9月11日,在蒼溪紅心獼猴桃銷售打假專項行動中,四川省廣元市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對蒼溪縣某農產品經營部和當事人的冷藏庫開展聯合檢查。經查,當事人從綿陽市安州區黃土鎮收購獼猴桃共計4580.8kg,擅自使用標注有“蒼溪紅心獼猴桃?”字樣的包裝箱進行銷售,違法經營額共計32161.23元。


2024年11月4日,廣元市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罰款3萬元的從輕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強化地理標志保護,加強跨部門協作,構建的“產、管、刑鏈條式保護”工作機制運行有效。執法部門快速查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及時規制違法行為形成震懾,有效維護地理標志良好形象。該案破解了產地商戶異地采購同種物產,產地包裝冒充地理標志產品這一常見監管難題,實現地理標志的嚴保護、快保護。(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袁嘉)


案例八、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擅自使用官方標志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三三號公告,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圖片”(官方標志G2019002號)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


2024年9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福建省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對福建省某農業有限公司經營現場及其網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圖片”用于24款蜜柚商品的網頁宣傳,并委托合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直播推廣帶貨。截至案發時,涉案商品累計銷售46283單,違法經營額共計128.48萬元。


2024年11月4日,漳州市平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針對合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實的違法線索,漳州市平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通過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及時將線索移交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專家點評】

跨區域執法具有取證難、時間長、費用高等問題。該案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創新“電子數據取證存證+跨省線上協同審理+異地司法確認”的辦案模式,有效破解跨區域知識產權維權難題。該案運用的“電子數據取證存證”技術,通過保護聯盟,及時將假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違法線索提交給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全流程閉環處理,有力打擊了地理標志侵權行為。(福建理工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  葉文慶)


案例九、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第九屆亞冬會”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五六八號公告,對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會徽“圖片” (第T2024009號)、2025年第九屆亞冬會吉祥物“圖片”(第T2024010號)、“圖片”(第T2024011號)等予以特殊標志保護,登記人為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全部45個類別,有效期至2028年3月12日。


2024年5月27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線索,對哈爾濱某餐飲器具集中消毒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餐具包裝機1臺、印有亞冬會吉祥物“圖片”“圖片”包裝膜的餐具2716套,印有亞冬會吉祥物“圖片”“圖片”的包裝膜1卷。經查,當事人未經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的圖形。執法人員現場監督當事人將2716套餐具包裝膜全部拆除。由于當事人在試營業階段,故沒有違法所得。


2024年7月1日,哈爾濱市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作出沒收侵權餐具包裝膜1卷、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接到群眾舉報后能夠及時查處,行動快速高效、證據確鑿充分、事實認定明晰,準確適用相關條款,綜合考量行為人違法情節和后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裁量恰當。該案是落實知識產權嚴保護、快保護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為保護亞冬會知識產權積極作為、全力保障國際重大賽事活動順利開展的決心,進一步增強了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保護特殊標志等知識產權的意識,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楊?。?/span>


案例十、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神舟十五號載人飛行任務”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四九五號公告,對神舟十五號載人飛行任務標識“圖片”(第T2022022號)予以特殊標志保護,登記人為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核準使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全部45個類別,有效期至2026年7月19日。


2024年4月12日,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網絡監測線索,對河源市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印有“神舟十五號載人飛行任務”標識“圖片”的標簽4張。經查,當事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從互聯網下載“神舟十五號載人飛行任務”標識“圖片”,用于制作帶有該標識的馬克杯,并在電商平臺銷售。


2024年4月24日,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特殊標志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0元、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辦理過程中,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通過網絡監測發現侵權線索,主動啟動調查、取證、處罰程序,做到了早發現、早查處、早處罰,嚴格保護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知識產權,有效防止了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有力地保護了特殊標志權利人利益,維護了市場公平誠信的經營秩序。該案的查處,增強了經營主體、社會公眾對特殊標志保護的意識,讓其充分認識到特殊標志商業化要經過權利人許可或授權,依法使用特殊標志。(華南理工大學教授 關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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