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需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此,應當為各類經營主體營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促進和保障包括民營經濟在內的各類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從而為實現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一、以立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建立起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民營經濟的發展空間不斷擴大,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長期發展奠定了基礎?;诿駹I經濟的重要地位,我國主要通過政策和法律兩種手段,構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治理體系,由此形成了“政策促進”和“法治促進”兩類基本路徑。其中,法治促進又包括立法促進、執法促進和司法促進等具體類型,并且立法促進具有更為重要的基礎地位。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對民營經濟的發展實施政策促進和立法促進,既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需要。

  2016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特別強調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等。2023年7月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部署了一系列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盡管上述政策促進很重要,但政策文件畢竟不具有法律效力,難以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只有在法律中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權利義務,才能使其對自己的財產權、人身權保護有穩定的制度預期。因此,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制定過程中,通過將有關政策文件中的措施予以吸納和轉化,推進相關政策的法律化,可以實現從“政策促進”向“立法促進”的轉化,進而構建相應的法治框架,有助于進一步強化權益保障、穩定發展預期。

  二、專門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必要性

  對于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必要性,可以從多個維度加以理解。

  第一,切實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基本權利。民營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是法律規定的權利,應當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平等權和公平競爭權。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等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應具有市場準入、資源獲取等方面的平等權,從而獲得平等的交易機會,并自由參與公平競爭。

  第三,著力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構筑法治軌道?;诜ㄖ蔚闹匾饔?,必須重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切實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構筑法治軌道。

  第四,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發展目標。中國式現代化是在改革開放中不斷推進的,民營經濟也是在改革開放中不斷發展的。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不僅是對改革開放成果的確認,也是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新發展格局、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目標的需要。民營經濟的專門立法、統合立法,不僅將既有法律的相關規定加以整合,還進一步增加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新內容,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定位

  從立法定位來看,民營經濟促進法既是民營經濟的基本法,也是民營經濟的發展促進法和平等保護法。

  第一,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民營經濟的基本法。在立法中對有關民營經濟的既有規范加以重申和提煉,并相應增加新的規范,系統構建民營經濟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可使其成為具有綜合性的“基本法”,其基本原則和規則可普遍適用。同時,該法也是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基本權利的保護法。因此,各級政府部門都應嚴格執行和遵守,恪盡職守,不越權,不濫權;同時,應在法律賦予的權限范圍內,堅持包容審慎原則,體現執法的謙抑性。

  第二,民營經濟促進法是發展促進法和平等保護法。它側重于通過對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平等保護來實現促進發展的目標,是“促進法”與“保護法”的統一。

  四、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基本原則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平等保護原則。民營經濟與其他所有制經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都是法律上的平等主體,應當享有“國民待遇”,依法均可平等獲取各類要素或資源。民營經濟組織的產權、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應依法受到平等保護。

  二是公平競爭原則。在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等各個環節,民營經濟組織均應得到公平對待,并可與其他市場主體展開公平競爭。為此,應有效實施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形成民營企業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民營經濟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是促進發展原則。上述對平等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的強調,都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應將促進發展作為目標性原則。同時,依據該基本原則,還可考慮將誠實信用原則和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法律適用原則,從而形成各類經營主體穩定的制度預期,提升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信心,增進各類經營主體的相互信任。

  總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通過修改憲法,不僅肯定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重要地位,還確立了有關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基本經濟制度,體現了“兩個毫不動搖”的大政方針。在對非公有制經濟一般立法促進的基礎上,針對民營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以及既往分散立法的不足,迫切需要通過專門立法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由此有助于理解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必要性。

  從歷史維度看,我國圍繞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分別實施了政策促進與立法促進。其中,政策促進是立法促進的重要前提,應將政策促進的有益舉措及時法律化,從而形成立法促進的重要內容。推進民營經濟專門立法是對憲法確立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具體化,社會各界對加強民營經濟的法治保障亦有熱切期盼;同時,既往的制度實踐已積累大量經驗,因此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前提條件充分,具有合憲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從政策促進到包含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環節的法治促進,構成了我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治理體系,需要保持各類促進的相互協調和取向的一致性、穩定性。立法是執法和司法的基礎,也是各類主體守法的前提,因此,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事關整個民營經濟法治體系的構建。

  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民營經濟領域的基本法、發展促進法和平等保護法,應充分發揮其重要功用,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注入強勁動力。

 ?。ㄗ髡撸簭埵匚?,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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